“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是我们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共同义务,也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对此,笔者对2008年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企业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简要的调查分析,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为引由,着重谈谈人民法院如何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一、企业合同纠纷调查分析
企业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企业的,包括民营、集体、股份制、国有(全民所有制)、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2008年我院共受理合同纠纷(也称商事)案件217件,全部依法审结,标的总金额912.55万元。其中民二庭审结86件,标的总金额623.19万元。从民二庭审结的合同纠纷看,从案件上分,出国劳务代理合同28件,委托合同25件、金融借款合同、借款合同19件(借款合同3件),农业承包合同5件,货物运输合同、买卖合同各3件,联营合同2件,种植合同1件;从诉讼主体身份上分,当事人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企业的77件,当事人双方为企业的9件。从清原法院审结的上述合同纠纷看。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一)、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公民,往往处于个人利益,经济利益的需求,与企业订立的合同生效后,只享用权利,不履行义务。本院审结的19件金融借款合同,作为当事人一方、向金融企业借款的57名公民。向银行、信用社借款额达86万余元。当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应当向出借方偿还本息时,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处于个人目的和利益,无视双方订立的合法有效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拒不还款,少则逾期几个月,多则几年之久,损害了企业利益。如清原镇信用社退休职工赵某于2002年3月12日与清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赵某从该联社借款29,000..00元,2002年9月30日偿还。此款到期后,县信用联社多次催要,赵某以种种借口,无理拒绝,至2008年6月长达5年之久。本院经审理查实后,认为赵某本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还的行为是错误的,本院依法判决赵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二)、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有的民营、集体、股份制乃至全民所有制企业,无视合同法律规定,违背诚实守信用原则,为追求企业利润,一味向钱看,只收钱、不办事,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致使纠纷发生。我院审结的28件出国劳务代理合同纠纷案,均属此种情况。28件案子,原告28人分别是农民、下岗职工、待业人员,涉及民营、集体、股份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共7家,其中民营企业2家,股份制企业3家,全民所有制企业2家,这7家企业以办出国为由共收取欲出国人员给付的人民币200余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出国日期届满,如办不妥出国手续,即退还全部预交款。可合同到期后,这些企业既未给交款欲出国的人办妥出国事宜,也不退款,损害了欲出国人员的经济利益。如清原镇黄旗沟村村民郑某欲赴韩国劳务,于2006年12月29日,与辽宁建工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的清原科学技术协会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交纳办理出国费用人民币60,000.00元,收款后六个月内办完全部劳务输出手续并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如逾期办不妥出国手续、郑某出不了国,将及时退还全部预交款,并按约定给付利息,由铁岭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担保。郑某按约定交款60,000.00元。清原科协技术协会收款后即转交给辽宁建工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六个月后,辽宁建工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既未按约定办妥出国手续,也不退还预交款,郑某多次索要,该公司无理拒绝还款,郑某便于2008年2月,向清原县法院提起诉讼。经县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辽宁建工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退还郑某所交的出国劳务费用人民币60,00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判决清原县科学技术协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单位铁岭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此出国劳务代理合同纠纷案一样,辽宁建工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先后以同样做法,收取20人出国劳务费一百三十余万元,均未履行合同约定,既未能办妥出国手续,也不退款,这20人先后向清原县法院提起诉讼,均由县法院判决结案的。
(三)、企业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一味追求利润,不守合同法律规定,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一部分履行,一部分不履行,不惜损害他人利益。我院审结的25件委托合同纠纷案均属此种情况。原告均为出国劳务的公民,被告均为地方国营劳务输出企业,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了出国事宜,但就出国人另外预交的抵押金,被告企业本应在出国人回国后及时如数返还给出国劳务人员,而被告企业确无理拖延还款,出国劳务人员向本院提起诉讼。如清原镇居民王某诉清原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天津海河国际劳务工程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国事宜,王某出国前于2004年8月27日还交纳了抵押金15,000.00元,王某回国后,二被告应按约定立即返还,可经王某多次催要,二被告无理拒绝返还,拖欠四年之久,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企业清原县对外劳务合作中心返还原告王某所交的出国劳务抵押金15,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企业合同纠纷的发生,影响了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间和睦、和谐、又好相处关系,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正确处理、积极预防企业合同纠纷尤为重要,对此我们必须抓紧做好此项工作,为推进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的伟大历史时期,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肩负着审判案件、服务人民的双重职责。对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如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如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一课题进行研讨十分重要、非常及时。对此,笔者仅就推进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方面谈谈粗浅见解。
二、基层人民法院如何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为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与法治保障,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为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促进经济和企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品行优良、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是不行的。对此,人民法院要持久坚持以人为本抓队伍,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司法为民、公平正义、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三项教育活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努力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强化素质教育,强化学习培训,强化岗位练兵,努力建设学习型、文明型、服务型法院,积极培养学习型、专家型、诚实型、干净型、服务型法官,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提供组织保证。
(二)、以公正效率为核心,全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坚持严肃司法、文明司法、和谐司法,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安居乐业、为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管理企业水平,为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充分发挥民商审判职能,贯彻调解优先原则,采取快速敏捷的审判方式,及时化解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矛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和企业发展营造安定和睦、公平有序、诚实守信、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加大案件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及时为公民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焕发生机与活力,为促进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三)、以“三个至上“为指导,落实便民利企措施,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三个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为此,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省高级法院《司法便民二十条措施》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振兴抚顺老工业基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措施》。要依法妥善处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劳动争议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不能等纠纷案件,协调配合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处理,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涉及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群体案件的发生,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通过推行并落实远程立案、网上立案、就地就近立案、巡回审判、流动法庭、速裁法庭、诉讼风险告知、案后释法答疑,设立便民利企服务热线电话,发放便民利企诉讼卡,完善便民利企诉讼网络等方式,落实各项便民利企措施。为老百姓和企业依法维权,随时随地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让他们感到,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官为您服务,法律就在身边。要推行司法救助制度,拓宽救助范围,提高救助幅度。对交纳诉讼费、执行费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减、缓、免的救助措施,在案件审理完毕或执结后再补交诉讼费和执行费,为困难企业排忧解难,提供经济上的帮协与支持。要进一步贯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原则。通过设立诉讼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室等,把握一切有利的时机和因素,尽可能多适用调解、协调、和解方式结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或萌芽状态,达到案结事了。并建立多方纠纷解决机制,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企业纠纷的整体合力,促进不同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
(四)、以“五五普法”为载体,加大法律宣传工作力度,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对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作为负有“五五普法”责任,并系骨干、主力队伍的人民法院,要以开展“五五普法”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做好法律宣传工作。要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通过实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选择典型案例就审就宣,以案讲法,向报刊投递案例、向电台选送典型案件审判实况,推行网上庭审全程直播等形式,形成良好的法律宣传舆论氛围,增强公民、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提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与此同时,以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法律服务为着力点,加大涉企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进校园、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讲座,举办企业法人、负责人法律培训班,向企业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到企业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签订合同提供法律帮助等有效方式,广泛宣传《企业管理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科技进步法》、《金融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为企业守法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企业法人、负责人懂法、守法、用法,依法有序、规范的开展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抵抗风险、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国民经济、地方经济建设中应有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