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及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目前,全球经济危机波及到了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中国家,并且深未见底。对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中国作为经济发展中国家的大国,在应对这场全球经济危机中采取了积极地行动,中央政府提出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提出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实施总额4万亿元的两年投资计划,其中中央政府拟新增1.18万亿元,实行结构性减税,扩大国内需求;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强科技支撑,增强发展后劲;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事业发展。”①这无疑对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复苏增加了信心。中央政府提出了做好今年工作必须把握好的四项原则:“一是扩内需、保增长;二是调结构、上水平;三是抓改革、增活力;四是重民生、促和谐。”以实施一揽子计划为重点,今年要着力抓好七项工作:“(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五)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六)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七)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③人民法院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必须体现党和人民的要求,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危机形势下,如何发挥好人民法院为经济振兴提供保障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眼和入手:
一、围绕政府工作的中心,找准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是人民法院为经济振兴提供保障作用的前提
今年温总理报告中提出:“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笔者理解,这是今年政府工作面对的难点和坚持的主导思想。在这样的背景下,找准法院工作的位置,找准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尽可能地从法律保护的角度,降低不利影响带来的危害,维护经济的运转,保护企业在经营中发展、受益,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少受损失、不受损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需要重点考虑,对相关案件加以重点保护的。那么,这次金融危机主要导致了那些负面影响?波及到了哪些领域?从温总理报告中不难看出,主要导致了国际市场需求继续萎缩,国内经济增长持续下滑。一些行业产能过剩,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财政减收增支因素增多,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等。那么,人民法院涉及到的相关案件及重点保护的角度主要是:㈠涉外纠纷案件。国际市场需求下滑,对外贸易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一些涉外合同案件,势必要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中,一定要从有利于我国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多找一些有利于我国企业诉讼的法律法规,加以适用。当然是在公平处理的原则下,只不过是要想得周全、做得周全一些,避免对我国企业有力的法规疏漏掉。㈡国内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有企业法人之间纠纷案件、有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共同点都涉及到了经济利益,在经济危机影响下,如果单纯从法律的角度去对待,去审判,特别是去执行,那么有可能在维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导致另一方的经济发展受到严重的遏制,象查封、扣押、强行扣划等,使举步维艰的企业,就此陷入关闭的境地。那么就得想办法、变通措施,既要保护债权方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要保护债务人能够维持生产经营,不至于“关门停产”。㈢机关、企事业单位用工案件。既要坚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原则,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最大限度地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虽然都有自由可言,但从实际意义上讲,务工者相对处于一种劣势的位置上,毕竟现在的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是供大于求,即用工单位少,求职者多。所以,在处理用工案件上,要从保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多加考虑,做到既促进就业,又关注民生。㈣涉农纠纷案件。农民占我国人口的80%。邓小平同志多次讲到:“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农民没有摆脱贫困,就是我国没有摆脱贫困,稳定是改革的前提,而稳定首先就是要有饭吃,像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粮食出现问题,靠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帮助也无法解决。稳定后,还要追求富强,为寻求迅速改变贫穷的途径,当然是要选择能迅速改变大多数人贫困状态的措施。如果九亿多农村人口共同走向富裕,就会大大缩短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时间。④”可见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涉农案件,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多么重要。人民法院要处理好涉农案件,必须掌握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工作的政策,保持运用相关法律政策的连续性,使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得以有效维护。此外,人民法官还要随时了解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新政策、新精神。因为,中央政府会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随时调整我国经济政策。象2008年年中,中央政府根据国际能源和粮食价格处于高位、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针对沿海地区出现出口和经济增速下滑苗头,及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调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并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财税金融措施。9月份后,面对国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明显加重的情况,中央政府又果断地把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转到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上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三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五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暂免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这些精神不掌握,对于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就显得茫然,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就不可能收到更有利的效果。比方说,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借款案件的利息时,如果不知道贷款基准利率多次下调,那么很可能就会执行偏颇,造成被执行人的损失。所以,人民法院的工作要保持前瞻性,要随时了解国家政策的变化,才能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
二、吃透法律精神,灵活运用法律,达到严格执法与“宽泛”执法相结合,注重最佳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为经济振兴提供保障作用的关键。
法律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同时又有基本的指导原则。后者往往是在规定适用不具体时,用来指导办案的,它的精神适用于同一类纠纷的所有案件,比如民事纠纷案件,行政纠纷案件等等。但有的案件在处理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突破这一指导原则。如民事案件的“公平原则”,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统一适用。但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及其他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员,往往在实际办案中,给予适当的照顾,社会效果就会更好一些。这与法律的规定看似相悖,但其实质是相符合的。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们国家强调人民利益至上,强调社会和谐,如果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了双方共赢的效果,又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在处理方式上与法律规定有差异,但实际上是符合党和国家要求的,那么这就是取得了最佳的社会效果,是值得肯定的。要想做到这一点,要求法官必须做到:㈠熟知法律规定,吃透法律精神,这是前提。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法官是执法者,严格执法是他的职责所在,法律是要靠法官贯彻执行的,什么样的案件,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才能使案件办的准,办得好,质量高。不熟悉法律规定,不了解法律精神,就适用不好法律,也就办不好案件。㈡灵活运用法律,做到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宽泛”适用法律,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理想的状态,尽量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利于生产、生活。所谓“宽泛”适用,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不违反法律原则,但又不较真张,只要双方当事人满意,法院就可以准许。这种情况适合调解使用。二是指不违反法律原则,但对弱势群体需要特殊加以保护。这种情况适用于判决使用。“宽泛”的适用,关键是要把握一个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准许当事人的想法成为现实,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这要以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为条件。所以,“宽泛”适用,往往是在调解的情况下采用的,在判决使用时,应当在必要时使用。象对弱势群体的诉讼,有时就突破了“公平原则”。为什么要这么做?事物都要辩证的看,绝对的公正,是没有的,如果那样,也就成了不公正。因为对弱势群体,单纯强调公正,本身对他们就是不公正,他们在某一个方面,处在弱势的位置上,需要加以特殊的保护,才能和处在正常位置上的人一样享有并使用正当权利生活。国家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等,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所以,“宽泛”适用法律,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严格执法和“宽泛”执法相结合,达到双方当事人的共赢,对于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整个链条的运作,涉及到了经济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经济危机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又能带动经济的好转。如果人民法院在办理商事纠纷时,尊重了企业的意见,而且是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企业的自主性就会更大一些,对于企业的发展就会更有利一些。企业发展了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的保障作用就体现在这里。相反,单纯的强调严格执法,有时会将一个在经济危机中面临倒闭的企业,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加速企业的倒闭进程。所以说,严格执法与“宽泛”执法相结合,注重最佳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为经济振兴提供保障作用的关键。
三、在审判与执行中发现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或下企业走访,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是人民法院为经济振兴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补救措施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经过这一环节。但有的案件不经过此环节,就等于说只解决了企业的表面纠纷问题,而实质上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比方说,在审判环节,发现法人下边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加工承揽工作中是定作方,承揽方在完成承揽的工作任务后,找到定作方要钱,定作方财务不独立,拿不出钱,于是就给打了张欠据,并加盖了分公司公章。定做、承揽的工作还不止一笔,时间跨度还挺大,经手人也不是一个人。这种情况,找到总公司时,总公司不情愿给,理由是这不是法人行为,总公司(包括分公司)的对外加工承揽,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当事人要不来钱,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结果是总公司给钱。为什么?因为分公司盖章的行为,代表的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职务行为,分公司财务又不独立,依照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总公司就要负责给付承揽报酬。至于说,公司内部的管理,那是公司对内的事情,只能对内有约束力。所以,公司要还钱。这样的案件审理后,如果单纯下一份判决,就只解决了个案问题。如果判后发一份司法建议,或走访一下企业,把存在的弊端和企业交代清楚,帮助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于企业的规范化运作,防范经营风险,其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上述案件就是如此,经过走访,企业加强了合同管理工作,对内强调如果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外,实施职务行为,总公司将对分公司予以经济扣罚,并对经手人个人实施经济扣罚。公司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预算、决算,统一对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不仅规范了合同管理,而且做到了该花的钱花在刀刃上,节约了不必要的开支,为企业节省了资金。这对于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有些企业只重视生产经营,而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或者对法律相关知识掌握的不够,在生产经营或消费环节一旦出现纠纷,很容易就败诉,给企业带来损失。有些企业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治,有些企业不知道从哪地方下手治理。结果遇到此类问题,就发生损失,企业的盈利有一部分要搭在这类损失上,白白地流失掉,很可惜。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把通过办案了解到的情况,通过司法建议或走访企业的方式,向企业说清楚,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企业介绍清楚,帮助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企业在相关方面加强管理,阻塞漏洞。这样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损失,还可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使企业能够健康发展。企业盈利的积累可以用于生产经营上,用于扩大再生产上。所以说,司法建议、下企业走访方式,是人民法院为经济振兴提供保障的重要补充。
①http://hi.baidu.com/heymingwei/blog/item/8cb3d82a86e13525d52af16f.html2008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②http://hi.baidu.com/heymingwei/blog/item/8cb3d82a86e13525d52af16f.html2008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
③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712/25/t20071225_14033959.shtml胡锦涛: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2007年12月25日 22:21 来源:新华网
④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3804当代中国体制改革的环境和特征分析关海庭 吴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