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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的表现与分析
作者: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 元 斌  发布时间:2010-01-22 12:53:08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是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最终体现。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摆在法院工作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下发了第11号文件,针对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做了大量工作,使“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缓解。但“执行难”问题有着错综复杂的根源,这需要很长时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即涉及到立法问题,又涉及到体制问题,即涉及到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问题,又涉及到百姓的法治观念问题。下面仅就2003年-2006年我院所受理的执行案件作以统计分析,以客观反映我院近几年执行工作的情况与特点,希望为我院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能有所帮助。

  一、2003年-2006年我院所受理的执行案件的数量统计

  2003年至2006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22件,执结1717件,未结305件。其中:

  1、2003年收案765件,执结669件;

  2、2004年收案537件,执结443件;

  3、2005年收案409件,执结314件;

  4、2006年收案311件,执结291件。

  二、2003年-2006年我院所受理的执行案件的分类统计

  1、涉转轨改制企业案件0件;

  2、涉及政府案件12件;

  3、涉及乡、镇、村委会案件232件;

  4、被执行人为弱势群体案件365件;

  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3件;

  6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案件185件;

  7涉及特殊身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7件;

  8、其他类别案件119件。

  从以上统计可以反映出,一、我县因是全国的贫困县,县内企业较少,很多国有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下岗职工较多,百姓生活较为贫困,被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案件较多,涉及转轨改制企业案件很少。所以我院执行案件面临最大的难题就是被执行人执行能力较差,无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申请人拿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却迟迟得不到兑现,逐渐产生对法院的不满,因此有个别申请人搅闹法院甚至上访。二、由于我县财政状况十分紧张,各乡、镇政府经济状况十分不好,有些乡镇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开资都难以维计,所以出现了乡、镇政府拖欠外债的情况。近几年来涉及乡、镇政府的案件较多。当事人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乡、镇政府,虽然打赢了官司,但申请执行后,却难以兑现,于是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不满,认为法院与政府官官相护,不为老百姓办事,于是有个别当事人上访。三、由于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申请执行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

  近三年来,在县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下,在市法院执行局的指导下,我院针对执行难问题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1、我院与县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城建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积极争取县委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大力支持。针对乡、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得到县委的大力支持,县委将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乡、镇政府综合治理的成绩考核中,对不能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在综治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为达到预期的效果,县委专门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张国枢为组长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

  3、我院党组对执行工作高度重视,首先在执行局的人员安排上采取优先,将精兵强将首先安排到执行局,其次在装备上对执行局采取倾斜,增加了办案经费,配备了两台车辆。

  4、积极开展清理积案工作。首先对积案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然后采取电视曝光、悬赏执行、集中执行等多项措施,使清理积案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5、针对执行工作的现状和信访工作实际,我院执行局设立了专职信访接待员,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执行局长为信访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信访工作负全责。这项举措大大缓解了申请人因到法院执行局找不到人而产生对法院的抵触情绪。

  6、在执行工作中注重执行艺术,慎用强制措施,多做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缓解矛盾。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院的执行工作现已出现良性发展的趋势,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的执行工作的现状还不容乐观,我们面临的压力还很大,“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还任重而道远。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一定会战胜困难,取得胜利,“执行难”的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得到彻底解决。

                                   2007年6月20日
责任编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 元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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