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和方向性意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体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必须通过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努力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有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第一,增强维护大局的能力,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的工作,不仅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群众工作。法官往往承受着比其他公职人员更多的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和协调能力,即不仅依法裁判,还要通过审判最终消除不稳定因素,真正解决问题,并通过审判活动,传达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思考和理解,传达一定的法哲学理念、伦理观念,价值取向等,从而对其它社会公众形成引导作用,这就是法律政策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和贯彻“审判工作要坚持两个效果统一”这个命题,是司法能力高低的重要表现。所以身为法官,办理一件案件,除了要仔细审查好事实,正确适用好法律外,还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考虑到司法效率、司法成本、社会价值、利益关系等多种因素,加以权衡比较,决定取舍,从而站在更高的角度,对照好党和国家的政策,对照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照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从而判明办案方向,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决不能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僵化办案和盲目办案。
第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造就一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遵守司法道德,是现代司法理念一个重要内容,因为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这句话,深刻地阐明了司法腐败的巨大危害。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建立一支学有所成、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历来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组织保障。近年来,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和载体对干部进行教育和整顿,特别是近期,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使法官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生动地说明了只有清廉如水才能执法如山的朴素道理。但是,法院与法官都处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的年代,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如何增强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是每个法官都要思考的重要问题。所以,必须始终抓住反腐倡廉工作不放松,教育约束法官“省已”、“戒贪”,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经得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和侵袭,真正做到慎独、慎欲、慎交、慎权,廉洁自律。同时,要紧紧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探索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廉政制度体系,通过廉政建设的成果,促进法官公正司法能力的提高。
第三,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
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意思是说好的法律必须得到好的遵行,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并非天马行空地任意挥洒,必须要遵循相应的规则,依法进行裁判。依法裁判是法官审理每个案件必须遵循的原则。作为一名法官,在法律知识足够丰富的情况下,能否准确地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司法能力高低的一种体现。就个案而言,如果有法可循,而且适用上又没有疑义,正确适用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抗干扰能力,有一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胆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法律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要做到面面俱到,没有遗漏,以便法官可以“对号入座”,这是不现实和不可能的。有限的法律和无限的社会生活之间,稳定的法律和多变的现实之间,如何去适应、去磨合,是中外法学家探讨至今都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我国而言,法律制度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不够系统,法律规范之间仍存在互不协调的现象,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经常遇到不知适用哪个法律规范的情况。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弥补这种不足。从法律原则的选择到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无不体现着法官的法治理念与执法能力。所以,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不断思索和总结工作中所遇到的案件类型,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并结合具体案情,从最能体现我国司法精神、最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最能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最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来选择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原则,使裁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
第四,增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正确处理好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在此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或嫌疑,这种办案结果就不可信,应当予以撤销。如果把司法比作生产社会公正的产业,那么终审裁判便是最终产品,而司法程序就是“司法正义生产线”。终审裁判质量如何,司法效率的高低,既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更取决于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和动作的规范性。这就是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形象解释。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增强司法能力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和做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必须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审判公开的形式,载体和内容,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和途径,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促进和彰显司法公正。
第五,增强息诉止争能力,加大案件调解工作力度
依法处理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提高人民法院办案的社会效果,有效地杜绝和控制当事人赴京、赴省上访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工作难题。人民法院办结的案件如何能做到像入世谈判一样让当事人双方实现“双赢”,或者说都比较满意,除了提高法官执法素质、做好法制宣传外,加大调解力度是一种最为有效的途径。实践说明,凡是调解结案率高的法院,服判息诉率就高,执结率高,上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反之亦然。可以肯定地说,不论社会条件发生多大变化,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调解仍然是符合我国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有效结案方式之一。继承和弘扬这一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并加以规范和发扬,是当前摆在各级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要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善于辩法析理,会做思想工作,能调会调的调解能手;要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健全调解制度,进一步提高调解结案率,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