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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
切实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作者: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铁刚  发布时间:2010-02-01 15:27:54 打印 字号: | |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在社会处于急剧转型的今天,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存在着扩大的趋势,尤其是我们这样经济转型的城市,弱势群体的存在更是一种普遍现象。占有较多社会资源的阶层,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对上升,正在成为强势阶层。如果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社会的公平正义将缺失,社会的稳定将失去基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民事审判工作,应该坚持公平正义,应该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民事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调整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及纠纷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事审判应该在促进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消除贫困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在民事审判中,充分认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普遍,呈现出多元化和新型化的局面。在民事司法领域,很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个别案件的处理不能达到公平正义,涉法上访案件呈增长趋势。

  在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的现实社会中,法官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民法解决纠纷、平息纷争的作用就很难实现。民事审判在实现调整和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及纠纷的过程中,其作用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取舍,对各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和规制,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处理每一起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衡量,都会遇到弱势如何予以保护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司法裁判需依据法律,将立法既定的价值判断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进行利益调整。但法律不可能覆盖社会活动的全部领域,在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法律存在几种解释的情况下,法官是否能够对弱势群体实行保护,能否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是现阶段民事审判存在的比较突出问题。

  维护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民事审判中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保护的必然结果。民事法官要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体认“司法为民”,必须肩负起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不能仅仅以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地解决纠纷作为自己的职业目的,而应重视自己的审判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后果,最大限度地通过适当的审判行为实现最好的社会效果,使弱势群体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并充分发挥裁判的行为指引作用,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实现民事审判中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公正是实现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保护,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做实事的重要途径。现阶段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障碍的产物,因此,矫正社会权利分配不公和社会结构不合理,应成为民事法官维护公平正义,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其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协调发展。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弱势群体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按照有机体各部分的功能互补、相互依存观念来看,如果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在社会权利分配中出现不公,损害或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也将受到损害。这就决定了维护公平正义,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应该成为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在民事审判中,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党中央确立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一系列指导方针和政策,无不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主义关怀。

  公平、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各种价值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冲突,立法者在不断通过立法形式来平衡各种冲突。尽管如此,法律对于执法者来说也是相对稳定的,相对滞后的。在当前,我国法律还不可能对弱势群体保护作出全方位的回应,作为执法(司法)者的民事法官必须树立科学的理念,通过民事审判活动来平衡各种利益冲突,切实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从而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要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理念,切实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现阶段民事审判应该强化的一项重要原则。长期以来,法官以法律为上司,是职业化法官必须遵循的原则,但在我国结构完整的民法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这就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弥补法律漏洞中,不仅要使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要使审判结果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通过民事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是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的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容。现阶段适当地对弱势群体予以司法保护,就能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果。民事审判过程是一个大胆地探求,小心地求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事法官应对自己的思考进行逻辑与经验的检验和理性反思与拷问。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效果的求证是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法官认为结论能够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结论就可以作出。在现阶段能够较好地实现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效果的民事裁判,能够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能够建立在社会民众的一般期望之上,是能够实现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的。

  适当、适时地向弱者利益倾斜,是在民事审判中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途径,这并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它是通过法官审判工作正确适用法律来实现的。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弱势群体利益予以特别关注,并非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强调同等情况、同等性质下的平等,而现实中各种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能力上是有差异的。弱势群体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在经济、生理、精神能力上存在差距。这个阶层处于社会的底层、其权益经常处于被侵犯的边缘,也常因经济贫困而对司法望而却步,阻碍了正义的实现。现实生活中,因个人财富的差异而造成权利行使不公平的现象,并不是偶尔见之。作为民事法官,应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不能听任这种现象存在而不去加以改变。衡量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的水平,不应该看它怎样对待这个社会的“高尚者”,而是看它怎样对待这个社会的“卑微者”。由于利益主体发育的不均衡,强势过强,弱势过弱。在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司法的特别保护,受损害的总是弱势一方的利益,利益博弈将总向强势一方倾斜。因此,作为社会公正化身的法官,应以恢复平等为导向,给弱势一方以扶助,给强势一方以限制,使双方利益分配上处于均衡状态,促进相对和谐的利益格局的形成。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大多是被动的,因为法律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可能都作了一个比较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但也有法律适用时的模糊和空白,这时就更需要发挥法官的主动性,运用法官的能动性对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予以主动的保护。独立的、自由的,在不受他人影响,不受外力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对各种证据的判断来认定事实,这就叫自由心证。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有自己的思想和理念,在现阶段,民事法官必须树立公平正义、弱势群体保护的理念,在创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有关公平正义、弱势群体保护的理念,应在民事法官审理案件中得到体现,它符合主流民意,符合民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运用自由心证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官应当在现行民事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秩序中,发掘其特有的、被社会所认同的基本价值,依法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取舍和平衡,努力实现公平正义。民事法官应当对其公平正义和弱势群体保护的思维过程和理论做出说理和论证,一方面要解释法官发现、选择公平正义是建立在法律渊源基础上的,在形式上是正当的、合法的,确保形式正义,同时要对公平正义的结果进行论证,用强有力的说理来证明结果的妥当性,实现实质正义。

  民法应是以人为本的法律,人及人之尊严是构成民法规范体系的基石。基于人的本位及人之尊严的伦理基础,平等、自由、正义是民法所拥有的最基本价值,而运用这些价值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民事审判,恰恰实现和升华了民法的基本理念。

  三、在民事审判中,通过加大调解力度,实现弱势群体诉争的最终解决,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民事审判中,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诉讼调解的功能在于: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有利于从根本上彻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二是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经济、简便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调解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及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四是调解协议以民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愿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统一,有时可以减去执行环节。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求双赢的审理结果。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弱势群体保护成为社会进步必须解决的严峻课题。通过调解审理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级法院的民事法官把诉讼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真正实现公平正义。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推进,政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都面临着如何调整完善和充分发挥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迫切问题。更加有效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从根本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

  切实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民事审判法官提高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证公正司法的能力。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加强,对公正高效的司法的客观需求也日益增强。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弱势群体实行有效的司法保护,除了要具备为民服务的满腔热情外,还要有较强的调解技巧和能力。这就要求民事审判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功底,还需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社会和心理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到当事人的心坎上,依法妥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纷争,真正使当事人双方息诉服判,案结事了。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于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市正处在振兴发展的关键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涉法上访形势严峻的时期。在这样的形势下,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干部务必要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要求,切实把注重诉讼调解等优良传统发扬光大,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平安抚顺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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