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我市新抚区法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全省第一批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市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分管院长带领有关审判业务庭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审判,及时组织全市法院总结经验。经过半年的审判实践,试点案件的上诉率明显下降,抗诉案件数量整体减少,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受到各级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试点期间,市法院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委政法委作了汇报,引起市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为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序开展,抚顺市委政法委组织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在进行大量调研工作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试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安排的意见》,决定在全市试行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了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范围和目标,即,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仅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五种常见犯罪的审判中试行。通过试行要达到准确确定这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起点,合理确定十三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进一步规范裁量权和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标。
《意见》要求:一是市直政法各部门、各县区委政法委要高度重视,把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2010年工作的重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有力保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量刑规范化工作,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要成立量刑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量刑规范化工作步调一致,共同推进。二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要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建议,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应当充分说明量刑理由及对控辩双方量刑建议的采纳意见。切实做到量刑庭审过程公开、量刑证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三是人民检察院有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和责任,由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并就量刑建议涉及到的相关事实,向法庭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提出辩解及发表辩护意见。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意见。四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将量刑规范化纳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范围,加强对律师的检查和指导。辩护律师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进行量刑辩护。五是侦查机关要树立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侦查取证工作规范全面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与犯罪定性有关的证据材料,而且要注重收集自首、立功、坦白等十三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并全面移交。六是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等方式组织相关部门和公民旁听庭审,让人民群众了解量刑规范化工作。有普法宣传义务的部门应当把量刑规范化工作纳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量刑规范化取得的良好效果,营造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七是市直政法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