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是人们每日必需,药品关乎患者健康,食品、药品安全与民生直接相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以及“齐二药”等知名药厂生产销售伪劣注射液等案件的相继曝光,使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与日俱增。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也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和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食品、药品犯罪入罪多年,但抚顺法院系统至今没有审判过一起相关犯罪案件,审理涉及食品、药品的民商事纠纷数量也很小。但我们认为,随着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在其中也必然承担重要职责。因此,我们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相关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树立“以人为本”司法观念,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中央强调,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审判工作直接接触人民群众,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就更需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明确人民法院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总要求。人民法院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切实把保护人民生命权、健康权放在首位。严格执行体现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宪法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审慎妥善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各类案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依法审判涉及食品、药品犯罪,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分子。努力克服当前刑法对食品、药品犯罪罪名、罪状规定尚不完善给刑事审判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实施的调研,促进刑法规定不断完善。妥善审理各类涉及食品、药品企业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及各类合同纠纷。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要通过审判执行相关案件,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好在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注重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和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不仅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消除当事人之间、公众与社会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最大限度地消弭当事人、社会公众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的心理态度,增强社会共容性,努力做到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避免简单案件复杂化、当事人矛盾社会化,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
坚持司法为民,强化服务举措。坚持保障人权、诉权并重,落实司法民主,完善便民利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对食品、药品犯罪被害人,其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追索赔偿、补偿的案件,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便民立案方式。推行巡回审判,选择群众关注、有影响的食品、药品案件,深入乡村、走进社区开庭审理,就地宣判,提高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开辟涉及食品、药品相关案件维权“绿色通道”,积极采取上门立案、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回访的“四上门”服务。尝试建立专业维权合议庭,聘请食品、药品安全专业人士担任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同时积极开展司法保护专题调研和维权宣传教育活动。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民事赔偿补偿等案件,成立专门执行小组优先执行。要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对法院各项工作的监督,加强司法领域内的群众工作,正确对待来自人民群众的呼声。特别是在办理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以及犯罪案件时,认真倾听广大群众对涉诉案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案件的办理效果符合民意。通过完善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机制,依法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使审判方式和司法实践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在落实司法为民中提高审判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二、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功能,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把积极参与、稳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内容,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为大局服务。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开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军营为主要内容的“走基层、送服务”活动为契机,深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了解情况,加强与各类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以授课、座谈等方式,开展食品、药品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走访、座谈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出谋划策,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促进企业自我监管,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要在现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依法对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形成行政诉讼的案件,要抓好协调化解工作,针对此类行政争议形成因素多元、情况纷繁复杂的特点,要创新行政审判协调机制,实现诉前引导、诉中指导、诉后疏导的全程协调。把行政协调和解纳入“三调联动”工作格局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的框架中,促进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解决,努力化解矛盾,力求实现案结事了。邀请专业人民陪审员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参与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发挥专业陪审员自身优势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搞好司法调研,促进安全监管。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抚顺中院去年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相关诉讼案件情况的综合调研,深入分析食品、药品犯罪和其他民商事纠纷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人大、政府作决策、出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在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及涉及食品、药品重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提供司法服务,增强评估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适应社会资源整合,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合作治理网络
食品、药品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药品属于特殊商品。由于食品和药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工艺特殊,给安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新形势下只有对多元化的社会治理力量进行整合,形成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之势,才能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就人民法院而言,应当注重强化以下工作: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强化监管。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事务在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案情重大、影响范围大的涉及食品、药品犯罪或其他民商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地方党委汇报,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争取党委支持和政府协助,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使案件处理结果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发挥司法调解作用,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随着涉及食品、药品犯罪、民商事纠纷的逐步增加,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和安全监管综合治理网络机制势在必行,这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心理需求、化解多元化矛盾纠纷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法院是运用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也应当是多元纠纷解决的主力军、推动者,应当发挥应有作用。在化解涉诉食品药品纠纷、解决涉及因食品药品犯罪赔偿案件执行难以及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案件上,要主动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促进作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合力化解涉及食品、药品案件矛盾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