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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对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刘岩  发布时间:2013-02-01 15:51:0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以县、乡两级政府为被告的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2009年至2011年,抚顺两级法院共受理林权争议行政案件42件,其中,2009年9件,2010年12件,2011年21件。抚顺中院对近三年来的林权争议行政案件进行了认真调研,发现在审理林权争议行政案件中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共性问题,该院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主要问题

  (一)林权争议行政案件与林权民事纠纷案件交织。林权纠纷既有两户村民之间因承包合同或过界侵权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也有村民因不服政府颁发林权证、纠纷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有些林权争议,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责任的界定往往要依据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结果,而法院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又与当事人的实体争议紧密相连,因此处理与民事诉讼交织的林权争议行政案件相当棘手。

  (二)林权争议行政案件易产生循环诉讼。某些县乡政府处理林权纠纷不规范,权属历史变动情况调查不清,依据的证据单一,且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处理争议时调查、踏界、勘验随意性较大。这种情况下,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其处理决定,并判决重新作出决定。但有时,被诉行政机关在未进一步查清事实,未依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就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以前相同的处理决定,导致当事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产生循环诉讼。

  (三)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审理难度大,证据难以收集。林权案件大多历史沿革复杂,档案资料形成年代久远,原始台账缺失或记载不清。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林地现实地貌情况与原始记载相比很多发生变化,当事人对林权四至往往各执一词,争议很大。由于经常无法收集到能够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关键证据材料,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判断存在相当的困难。

  (四)审理林权争议案件难以做到案结事了。处理林权争议行政案件,法院对政府的处理决定,要么维持,要么撤销或部分撤销,不能对当事人的争议做实质性判决。因此林权争议行政案件大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即使案件已经终审,争议仍然在持续。部分当事人在经过行政诉讼后,发现自己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对法院工作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赴省进京上访。

  二、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诉调联动机制,有效组织多方面力量争取协调解决争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调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当事人信赖的长辈亲属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协调,争取在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下促成和解。对于民事与行政交织的林权争议案件,尽可能多做协调工作,采取调查走访、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二)积极协助政府做好林权改革工作。通过开展座谈、授课、解答等方式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在核发林权证照、处理争议等方面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帮助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行政处理程序,从根本上减少林权争议行政案件的发生。

  (三)深入争议林地现场,多做实地调查工作。组织法官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走访了解情况的群众与基层组织,详细勘验争议林地现场,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了解争议的由来、现状与症结,为依法公正处理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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