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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东诈骗案
作者:主审法官 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于洪恩  发布时间:2013-03-08 11:22:21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处分财产表现为行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案件索引】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06)抚望刑初字第57号(2006年4月10日)

【案情】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志东,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法库县人,住辽宁省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孤家子农场,无业。

  辩护人吴桂敏,系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忠斌,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初,被告人徐志东伙同党占勇(已死亡)在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大门外,在一个山东人手中购买事先安装好,可以遥控地衡涨称的遥控器。之后,于2005年6月22日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徐志东伙同党占勇以姜文强的名义向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销售玉米,并利用事先购买的遥控涨称装置通过涨称实施诈骗。被告人徐志东累计实施涨称178车,合计涨称数量1,324,000.20公斤,实际诈骗数额1,560,062.90元人民币,赃款除部分被其挥霍和用于采购运输玉米外,112万余元已返还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2005年8月11日被告人徐志东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志东伙同党占勇(已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遥控涨称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560,062.9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志东及其辩护人认为诈骗数额计算过高,差价款不应计算为诈骗数额一节,因被告人徐志东为了实现及时取得现款的目的,将玉米票以低价变卖给他人,但被害单位已按当日玉米价格实际支付货款,故该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区分主、从犯一节,因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实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志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

  正确处理本案,应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方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能成立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徐志东伙同党占勇(已死亡),利用遥控涨称的方法,使被害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主审法官 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于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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