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第二款增设的新罪名,是从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赌博行为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其他犯罪,是一种社会毒瘤,必须严厉打击并根除之。
[案例索引]
一审:(2008)抚中刑一初字第00015号
(2008)抚中刑一初字第00017号
二审:(2008)辽刑二终字第00039号
[案情]
被告人林振强,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捕前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绿景蓝湾半岛A座901号,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12月30日经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抚顺市东洲区华水宾馆。
被告人钟礼右,男,1960年12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捕前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翔云天都世纪A座2408号,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玉强,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捕前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帝港豪园D座5A,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剑霞,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金厢一区119号,捕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翔云天都世纪A座2408号,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俊平,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捕前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水围村108栋206室,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何子伟,男,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捕前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槐涌新界梨树村,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19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喜连,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辽宁省大连市民主广场秀竹大厦2206号,无职业。198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11月20日经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王小卫,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西山巷111号1-2,无职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7年8月2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晓风,男,1966年10月12日生,蒙古族,中专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无职业。2000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8年2月11日被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同年2月19日被辽宁省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于2007年12月26日和2008年3月31日以(2007)辽刑二他字第87号和(2008)辽刑三他字第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8年3月13日和2008年3月21日以抚检刑诉[2008]9号和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振强、钟礼右、陈俊平、陈玉强、李剑霞、刘喜连、王小卫、张晓风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何子伟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电脑和U盘资料及电子证物(物证)检查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林振强、何子伟、钟礼右、陈俊平、陈玉强、李剑霞、刘喜连、王小卫的口供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振强、钟礼右、陈俊平、陈玉强、李剑霞、刘喜连、王小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子伟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其中,被告人林振强、刘喜连系主犯,被告人何子伟、钟礼右、陈俊平、陈玉强、李剑霞、王小卫系从犯,被告人林振强、钟礼右、陈俊平、陈玉强、李剑霞的犯罪情节严重,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前期工作]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曾于2008年1月25日将本案向本院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林振强、何子伟、钟礼右、陈俊平、陈玉强、李剑霞等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间,接受杨旭、刘喜连等下线赌资投注额约人民币70余亿元。经我院承办人认真审查,认为起诉书认定的数额缺乏法定鉴定机构对相关帐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材料,遂依法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涉案金额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重新认定,再次起诉至我院。
[审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振强自2004年以来,先后雇用了钟礼右、陈玉强、陈俊平、李剑霞等人,利用从赌博网站获取的 “皇冠”、“东方2”等网络赌博操作系统在广东省深圳市开设网络赌场,先后将被告人刘喜连及杨旭(另案处理)等人发展为“股东”及总代理级别下线,并接受下线投注,进行网络赌球活动。林振强系开设网络赌场的筹建人,对赌球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并向下线提供网络赌博帐号;钟礼右、李剑霞与下线联系并为下线开设网络赌博帐号;陈玉强对下线的赌资进行银行往来汇款;陈俊平对参与赌球的下线进行接待。上述被告人仅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间,就接受下线杨旭、刘喜连等赌资投注额约人民币24.39亿元,并通过“占成”及收取佣金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何子伟于2004年至2005年间,受雇于被告人林振强,在林振强开设的网络赌场中对参与赌球的下线进行接待,并将被告人刘喜连发展为“股东”级下线。
被告人刘喜连于2004年间,通过被告人何子伟获取了“皇冠”等网络赌博的股东级别帐号,纠集被告人王小卫及张晓风(另案处理)一同参与其开设的网络赌场,发展下线代理及会员,接受投注,进行网络赌球活动。由被告人王小卫对下线的赌资进行银行往来汇款,张晓风进行帐目管理及核算。仅在200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喜连就接受下线赌资投注额人民币3,983,299元,并通过“占成”及收取佣金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林振强、钟礼右、李剑霞于2007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俊平、陈玉强、刘喜连、王小卫于2007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子伟于2007年8月16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振强、钟礼右、陈玉强、李剑霞、陈俊平、刘喜连、王小卫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何子伟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林振强之辩护人所提认定林振强犯罪“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的意见,经查,我国现行刑法之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刑法规定的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并设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其根本目的就在于更加严厉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虽然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尚没有界定“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从被告人林振强之犯罪所涉及的地区、人员、数额、社会影响以及立法本意看,应认定其犯罪构成“情节严重”,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林振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够主动上交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其朋友能够代为交纳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林振强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
被告人钟礼右之辩护人所提钟礼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
被告人陈玉强之辩护人所提陈玉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
被告人李剑霞之辩护人所提李剑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
被告人陈俊平之辩护人所提陈俊平犯罪情节相对于同案其他被告人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
被告人何子伟之辩护人所提何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但所提应依法适用缓刑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喜连之辩护人所提刘喜连的犯罪情节较轻,不属于情节严重;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够主动上交赌资及非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其亲属能够代为交纳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
被告人王小卫之辩护人所提王小卫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其朋友能够代为交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
被告人林振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赌博网站获取的网络赌博操作系统开设赌场,以提供赌博网站帐号和密码的形式,发展股东或总代理等客户,接受下线投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被告人钟礼右、陈玉强、李剑霞、陈俊平明知林振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林振强、钟礼右、陈玉强、李剑霞、陈俊平开设赌场犯罪团伙,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振强与被告人钟礼右、陈玉强、李剑霞、陈俊平等人结成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振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礼右、陈玉强、李剑霞、陈俊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处罚。
被告人何子伟明知林振强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但因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之前,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行为应当定性为赌博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喜连以营利为目的,为被告人林振强的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代理或客户,接受下线投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被告人王小卫明知刘喜连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喜连与被告人王小卫等人结成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喜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小卫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喜连、王小卫、张晓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又能请求亲属或朋友主动代为履行财产刑,有悔罪表现,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三被告人均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林振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已交纳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钟礼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陈玉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李剑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陈俊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何子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喜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已交纳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小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交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张晓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交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评析]
传统的赌博场所一般是在房屋、场馆、饭店等,赌具、筹码也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例如麻将、扑克、牌九等。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赌博已经发展到通过网络这一高科技手段在虚拟场所进行,投注、资金交割也只需轻点鼠标在瞬间即可完成,使赌博更加快捷、方便,参赌人员更多、更隐秘,查处更加困难,该案既是一个典型。卷宗从提取的被告人李剑霞的U盘所记载的情况看,涉案金额远远高于本院认定的数额。从该证据看,本案涉及全国15个省41个市,包括85个赌博网站,316个赌博网站域名,120个股东级赌博帐号,1052个总代理级赌博帐号,1079个代理级赌博帐号,1045个会员级赌博帐号。本案起诉书认定的约人民币25亿元,仅系林振强团伙在辽宁省沈阳市的下线杨旭团伙从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间和在辽宁省大连市的下线刘喜连团伙从2007年1月至8月间在“东方2”和“皇冠”两个网站的投注额。因该数额系杨旭团伙中王旭的电脑所记载和刘喜连团伙中王小卫的电脑所记载,且有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结论,故以该数额认定是合适的。另外,省公安厅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本案在前期侦破过程中,未掌握其他网站的情况,因此,未能调取相关网上证据。抓获林振强犯罪团伙后,专案组已经将相关情况报告了公安部,并由公安部转发各省,但涉案各省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各涉案网站已经全部无法登录,现在已经无法获取新的网上证据来查实被告人李剑霞U盘中记载的犯罪情况。
笔者认为,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往往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引发其他犯罪行为,而开设赌场者为赌博者提供了进行赌博的平台,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加不容忽视。所以,在审理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时,不仅要对被告人判处一定的监禁刑,而且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削弱其再犯能力,也能够为社会创造一定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