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两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该两种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好区分。但是故意伤害(致死)和间接故意杀人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分歧。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故意不同。间接故意杀人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主观心态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心态。
【案例索引】
一审: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抚中刑一初字第00016号
【案情】
被告人王春馗(绰号:大志),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市东海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吉林省白山市。暂住地:抚顺市东海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浑江大街6委8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3月19日以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尖刀等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春馗辩称其只是想伤害被害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2、被害人王成帅和路文龙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前期工作】
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王成帅之父王忠彬提出赔偿请求并要求法庭调解。经工作了解到,王成帅被害后,其打工的抚顺东海纺织有限公司补偿其家属人民币30000元。为庭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打下基础。本案另一被害人路文龙庭审前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
【审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春馗与被害人王成帅、路文龙均系抚顺市东海纺织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12月13日23时许,王春馗、王成帅、路文龙、李贵等8人酒后回到位于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街的“抚顺市东海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被告人王春馗与被害人王成帅在王春馗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当王春馗去该宿舍楼一楼卫生间时,被害人王成帅纠集被害人路文龙及李贵在该卫生间内对王春馗进行殴打,并将王打倒在地。王春馗被打后返回其宿舍内取尖刀一把来到电视房,将正在看电视的王成帅、路文龙、李贵叫出,在该楼一楼楼道等地双方厮打,王春馗持尖刀刺中王成帅的左?窝部并在厮扯中刺中路文龙胸部等部位,王春馗亦被王成帅、路文龙持灭火器、尖刀等物打倒在地。后王成帅死亡,王春馗、路文龙被送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王成帅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刺中左?窝处造成左?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路文龙胸部构成重伤,左前臂构成轻微伤。王春馗手部和右大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馗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定性不妥。经查,从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看,被告人王春馗与被害人王成帅系工友,二人平时并无矛盾,案发前还曾一起饮酒,酒后双方因话不投机产生矛盾,王春馗在遭到被害人王成帅等人殴打后,不能冷静处理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从被告人王春馗实施的客观行为看,根据法医鉴定记载,被告人王春馗持刀伤害的是被害人王成帅的腿部,造成王成帅左?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由此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王春馗在加害被害人时在加害部位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对要害部位有一定的避让意识,说明其主观上缺乏追求或放任被害人王成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王春馗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此案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被告人王春馗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春馗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春馗并未提出上诉,案件生效。
【评析】
本案中关于被告人王春馗的定罪问题,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馗犯故意杀人罪,罪名不能成立,应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从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看,被告人王春馗与被害人王成帅系工友,二人平时并无矛盾,案发前还曾一起饮酒,酒后双方因话不投机产生矛盾,王春馗在遭到被害人王成帅等人殴打后,不能冷静处理才导致本案的发生;从被告人王春馗实施的客观行为看,根据法医鉴定记载,被告人王春馗持刀伤害的是被害人王成帅的腿部,造成王成帅左?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由此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王春馗在加害被害人时在加害部位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对要害部位有一定的避让意识,说明其主观上缺乏追求或放任被害人王成帅死亡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王春馗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此案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被告人王春馗定罪量刑。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民事部分的成功调解,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充分展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理念,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