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要点】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审理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化解双方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是新形势下刑事法官的一项重要工作。
【案件索引】
一审: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07)顺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审: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抚中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案情】
原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于抚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20委4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于抚顺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抚顺市机械厂工人,住抚顺市顺城区27委20组。因本案于200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东于2007年3月16日21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永安小区一小卖店内与被害人高宝君等三人一起打麻将,因琐事被告人王晓东同高宝君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他人拉开,在小卖店外二人再次发生厮打,王晓东用刀将被害人高宝君头部,颈部刺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3242.19元、误工费1256.84元、护理费21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法医鉴定费200.00元、交通费100.00元、照相费24.00元、复印费17.00元,合计5148.23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犯罪的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晓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经济损失5148.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原审被告人王晓东不服,均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的上诉理由是:量刑畸轻,民事赔偿太少。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
【审判】
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害人高宝君的陈述、证人李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医疗费收据、鉴定费收据等在卷佐证,且原审被告人王晓东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晓东积极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晓东一次性赔偿高宝君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仟元,高宝君对王晓东表示谅解,高宝君自愿撤回上诉并请求法院对王晓东从轻处罚,高宝君与王晓东之间不再为此纠纷,追究其它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晓东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晓东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王晓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07)顺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的定罪部分,撤销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撤回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系一起邻里之间打麻将娱乐时发生的刑事案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宝君、原审被告人王晓东系邻居,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宝君对一审判决不满,并扬言要上访,王晓东的妻子赵丽萍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很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宝君、王晓东的上诉理由均没有法律依据。如果简单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能很快结案,省时又省力,但不能“案结事了”。主审法官从高宝君与王晓东是邻居关系这个切入点,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他们讲邻里之间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的道理。在讯问原审被告人王晓东时,主审法官对王晓东用刀将被害人高宝君头部,颈部刺成轻伤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训斥,并用法院已经审判过的用刀刺头、颈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例教育王晓东,使王晓东真正地认识到用刀伤人的严重性,王晓东在看守所给高宝君写了悔过信。主审法官又分别将向王晓东的妻子赵丽萍、高宝君及其妻子王静找到法院,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十余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王晓东的妻子赵丽萍亲自到高宝君家赔理道歉,高宝君夫妇对王晓东表示谅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调解结案,高宝君得到了民事赔偿款,王晓东被判缓刑。实现了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双赢”的效果,从源头上杜绝了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