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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制定十六条措施为建设幸福美丽抚顺护航
作者: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有生  发布时间:2013-03-28 13:32:38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幸福美丽抚顺建设,抚顺中院于3月20日出台了《为建设幸福美丽抚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在起草《实施意见》过程中,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带队深入企业、社区、村屯、机关开展调研,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七次,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抚顺市委工作大局,切实增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为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保驾护航。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十六条。第一部分是服务于平安抚顺、法治抚顺建设。依法严惩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减刑假释、社区矫正、回访帮教、未成年人审判等工作机制,为抚顺未来发展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第二部分是服务于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战略的实施。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加大对沈抚新城、石化新城建设中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投资的司法保护,服务工业强市战略,依法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应对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新型复杂案件,促进房地产、金融等专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部分是服务于抚顺青山绿水蓝天工程建设。依法严厉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依法制裁乱垦滥伐、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积极应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使社会公众牢固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第四部分是服务于保障民生权益。强化民生司法服务,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民生案件,深化便民诉讼,扎实推进巡回审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积极完善诉前调解,构建司法协理员网络,建立执行工作远程指挥和实时监控系统,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胜诉权益,落实中央司法改革要求,积极探索诉访分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作用,有效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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