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法院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审查工作,4月17日,抚顺中院出台《关于审查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若干规定》。
新民诉法第196条、第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案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为此,抚顺中院专门对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开展专项调研,并结合近年来全市担保物权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上述《规定》。
《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审查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明晰了立案、审查、执行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与工作时限,区分了不同情况下的案件管辖法院,确定按标的额计算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还对案件申请人类别、被申请人范围、委托代理手续、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定》强调了审查工作的重点,要求对担保物权是否成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不宜执行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情况规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庭制两种审判模式。《规定》还详细列举了法院应当驳回申请的六种情况,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撤回申请,审查程序结束后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准予执行、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准予撤回申请及裁定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