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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关于推进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具体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03 14:57:1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关于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将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的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现就贯彻落实建设学习型法院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建设学习型法院实施意见》共22条,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将各项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如下:

  第7条、建设学习型法院,要把树立典型和推广经验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媒体的集中宣传,形成规模、形成声势,引领两级法院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方法,自觉地把学习型法院建设引向深入。职责部门:宣教处

  第8条、坚持把政治理论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国特色理论体系以及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七项教育”,加强对国情、省情和市情的了解,准确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矛盾纠纷特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动向,提高运用政治、法律、经济等手段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职责部门:宣教处 法官学院

  第9条、坚持把专业理论当做重点。重点抓好司法业务能力的培训,切实增强法官干警辨法析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本领。 职责部门:法官学院

  第10条、坚持把相关知识作为基础。组织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科技发展动态,普及信息网络知识。加强实用计算机应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广大法院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使用计算机和办公自动化的技能。坚持扩大学习的范围和视野,进一步学习各种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管理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不断优化法官干警的知识结构。职责部门:法官学院、各业务部门

  第11条、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围绕平安抚顺、法治抚顺、过硬队伍建设,组织审判人员深入社会、深入基层,不断了解社会、研究社会,向社会学习,向实践学习,丰富实践阅历,拓宽工作视野,吸取成功经验,切实提高做群众工作、处置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和引导等实践工作能力。职责部门:干部处

  第12条、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学习制度。加强和改进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12次。职责部门:机关党委

  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学习制度和审判委员会业务学习制度。审判委员会集体业务学习每年不少于12次。职责部门:机关党委、审管办

  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每周五下午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做到雷打不动。职责部门:各业务庭

  第13条、建立健全互动交流学习平台。设立青年法官论坛,以案件研讨、审判实践和理论界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讨为内容,保证每一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体活动。充分发挥导师制培养人才的作用,采取老法官与初任法官和新考入干警结对子、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帮助青年法官尽快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实践能力,丰富社会经验,全面适应法院工作。职责部门:法学会

  第14条、加强和完善教育培训。加强与高校的联系和沟通,增加高学历人才培养数量,力争每年选送10名以上法官攻读硕士以上学位。支持法官参加国家、省法官学院组织的培训,争取更多的学习名额。职责部门:法官学院

  第15条、法官学院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增加培训批次和人员数量,改善师资队伍,提高培训水平。职责部门:法官学院

  第16条、设立抚顺法院大讲堂,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课,每年不少于4次。职责部门:法官学院

  第17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练兵活动。针对审判、执行、管理等不同岗位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进一步提升干警业务技能。职责部门:审管办

  第22条、完善激励机制。要注重学习成果转化,鼓励法官干警在国家级、省级核心期刊、报纸、网络投稿刊发,并加大评奖、记功、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力度。要把学习情况、学习效果与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法官和警衔等级联系起来,形成注重学习的用人导向。职责部门:政治部

  二、工作要求

  学习型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全院上下戮力同心,共同推进。

  1、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学习型法院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全院学习型法院建设的总体安排,具体责任部门为政治部,由宣教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宣教处要切实负起协调组织作用,督促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完成好担当职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2、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宣教处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和监督督查制度,对两级法院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的学习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学习会议记录、研讨记录以及法官读书笔记等,要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学习的情况也可以以考试的形式进行检查评查,防止学习教育培训走过场。

  3、注重实效,做好总结。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市法院政治部将于年底对全市法院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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