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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法院刑事、少年庭提出“四项要求”保障准确适用非监禁刑
作者:新抚区法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3-07-31 09:37:14 打印 字号: | |
  新《刑诉法》颁布后,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年三月份以来,新抚法院刑事、少年庭对101名被告人的相关材料送交司法行政机关,并参考该机关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

  新抚法院刑事、少年庭提出四项要求,保障准确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提前进行调查核实。案件宣判前,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非监禁刑案件调查评估函》,要求10日完成调查评估,以便作为量刑参考。二是调查评估情况详实。委托司法行政机关针对被告人基本情况,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现实表现,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意见予以充分了解,提供材料,以回函的方式向法院反馈被告人情况。三是做好保密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回函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对委托评估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保管,并随卷入档。四是宣判前后普法教育。判决前后刑事庭充分做好释明法律和讲解工作,使被告人明确社区矫正程序和应履行的义务。少年庭根据司法行政单位的回函进一步丰富庭前调查程序和法庭教育工作,全面掌握未成年犯心理特点,利于在宣判后做好未成年犯回访工作。
责任编辑:宋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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