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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8 08:45:32 打印 字号: | |
  各县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市法院各部门:

  8月16日,抚顺局部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非常关心,抚顺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动员全市力量开展抗洪救灾工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进一步做好“8.16”抗洪救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抗洪救灾作为当前最紧迫的工作任务

  1、全面加强抗洪救灾的组织领导。针对目前抢险救灾工作的严峻形势,市法院成立“8.16”抗洪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担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栾德翔为副组长并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党组成员为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分别承担救灾人员调配、物资筹集运送、信息整理通报、涉灾案件办理等职责。市法院成立一支由三十名干警组成的抢险救灾队伍。为使救灾工作协调统一,提高工作效率,灾区各基层法院也要成立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确保救灾各项工作指挥得当,反映迅速、处置有力、救助有序。

  2、两级法院领导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要率先垂范。市法院与各基层法院的领导和党员干部要不怕困难,冲锋在前,战斗在前,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按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带领群众进行抗灾自救。两级法院要把抗洪救灾作为加强班子建设和打造一流队伍的训练场,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全面践行司法为民的主战场。

  3、进一步加强抗洪救灾信息报送工作。两级法院在抗洪救灾的各项工作中,要及时整理有关工作信息,第一时间报送最新工作动态,以便于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随时掌握情况,正确作出工作部署。

  二、迅速果断行动,强化工作落实,把解决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头等大事

  4、加大灾区急需物资的筹集输送力度。两级法院要不讲条件、不遗余力、不计成本、全力以赴地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急需物资向灾区输送,让受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要特别注意,随着救灾工作阶段的推进,筹集物资的重点要由食品、饮用水扩展到帐篷、衣物、燃料、炊具、药品、工具、设备等方面,确保受灾群众吃得饱、穿得暖、住的安全、有病及时治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发生灾情的基层法院也要协助参与救灾物资的筹措与运送,全市法院要形成抗洪救灾的工作合力,共同帮助受灾群众度过难关。

  5、认真开展帮扶地区的险情排查工作。两级法院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参加排除险情工作,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要根据帮扶村屯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全面系统开展险情排查工作,重点对洪水过后可能发生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落实各项安全防患措施,积极预防次生灾害。

  6、重点关注特殊困难人群的生活问题。在对口帮扶地区,要立即安排人员逐户走访,了解各家各户的受灾情况,做到查访到位。尤其是要特别关注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对处于危险区域和危险房屋内的受灾群众,要及时提早转移,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积极筹划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要协调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做好帮扶对象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后不发生疫情。要协助当地政府抢修水毁自来水管线,使村民尽快吃上安全饮用水。要与对口帮扶村一起制定水毁道路、桥梁的修复规划,争取早日修通道路,方便运送救灾物资与开展重建工作。要研究村民居住房屋的修复加固与重新建设方案,帮助群众尽快解决安居问题。

  三、提供司法支持,办好各类案件,把为抗洪救灾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第一责任

  8、尽快恢复灾区法院、法庭正常工作秩序。受灾的基层法院要组织干警抓紧抢修受灾基层法庭,做好清理积水淤泥、修复受损墙体、维修办公设施,保护卷宗档案等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法院、法庭正常办公秩序。灾区基层法院在抽调人员抗洪救灾的同时,要组织精干审判力量坚持把案件办好,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不因灾害延误案件审理,救灾期间不增加超审限案件,实现救灾、审判两不误。

  9、积极开展司法便民各项服务措施。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涉及受灾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通过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方便、快捷地办理受灾群众的诉求;对灾区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实行缓、减、免诉讼费,对灾区群众加大司法救助的工作力度;要深入开展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快速审结、尽早执行,为灾后群众生产生活的尽快恢复提供支持。

  10、妥善处置涉及灾民和救灾的案件。以灾区群众或企业为被告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案件可暂缓受理,已受理的可以中止审理,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中止执行。其他民商案件要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争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执行工作中,用于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1、依法打击危害救灾工作的各种犯罪活动。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抢劫救灾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故意编造传播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信息,在灾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贪污、挪用、侵占抗洪救灾款物,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犯罪行为,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确保灾后重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宋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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