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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特殊时期救灾办案两不误
  发布时间:2013-08-28 09:21:53 打印 字号: | |
  “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夺、抢劫救灾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故意编造传播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信息,在灾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食品,贪污、挪用、侵占抗洪救灾款物,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犯罪行为,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确保灾后重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是市法院8月23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抗洪救灾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工作要求,市法院要求两级法院在抗洪救灾的特殊时期,做到救灾、办案两不误。

  8.16抚顺特大洪灾发生后,两级法院迅速投入到抗洪救灾工作中,第一时间为灾区送去紧缺救援物资、派驻工作组调查走访、帮助灾区清淤恢复生产,在解决灾区燃眉之急的同时,市法院注重发挥自身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投入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工作中。

  抓紧做好受灾法庭修复工作。尽快清理积水淤泥、修复受损墙体、维修办公设施,保护卷宗档案等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法院、法庭正常办公秩序。灾区基层法院在抽调人员抗洪救灾的同时,要组织精干审判力量坚持把案件办好,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不因灾害延误案件审理,救灾期间不增加超审限案件,实现救灾、审判两不误。

  积极开展司法便民各项服务措施。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涉及受灾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通过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方便、快捷地办理受灾群众的诉求;对灾区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实行缓、减、免诉讼费,对灾区群众加大司法救助的工作力度;要深入开展巡回审判,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方便群众参与诉讼;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快速审结、尽早执行,为灾后群众生产生活的尽快恢复提供支持。

  妥善处置涉及灾民和救灾的案件。以灾区群众或企业为被告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案件可暂缓受理,已受理的可以中止审理,进入执行程序的可以中止执行。其他民商案件要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力争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执行工作中,用于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责任编辑:宋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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