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机构职能:审理本院受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侵害人身权利纠纷案件,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事故赔偿、劳动争议案件;要对基层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调研,每年应召开一次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对基层法院一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每季度进行汇总,对一审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责任认定提出意见;落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职责,完成各类督办案件任务。
民二庭机构职能:审理本院受理的一审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存单纠纷、公司破产纠纷、保险纠纷、企业承包等案件;进行民事审判工作调研;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落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职责,完成各类督办案件任务。
民三庭机构职能:审理本院受理的二审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证券纠纷、存单纠纷、公司破产纠纷、保险纠纷、企业承包等案件;要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进行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每年应召开一次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对基层法院一审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每季度进行汇总,对一审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落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职责,完成各类督办案件任务。
执行一庭机构职能: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应当予以执行,依法办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令执行争议案件和外地法院的协助执行案件;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回执行主体、对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及处理给付裁定;依法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包括受理请示疑难案件)。落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职责,完成各类督办案件任务。
执行二庭机构职能:执行本院受理的自辖执行案件、受托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本院提级执行案件;根据裁决庭的决定,实施控制性执行措施,包括决定查封、冻结、扣划、强制管理、委托评估、委托审计、委托鉴定、拍卖、变卖等;根据裁决庭的指令,实施民事强制措施的包括、送达给付裁定;经合议后,有权建议拘留、罚款、搜查、拘传等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要进行清点、登记、造岗、拍照、存档、妥善安排保管,不得损坏;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有错误,应暂缓执行并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落实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职责,完成各类督办案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