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为生活或生产所需,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调整期,经济从高速增长向中速增长阶段过度,致使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2010年至2013年6月,抚顺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2744件,标的额共计14693万元,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89件,仅比去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少86件,同比增幅达80.3%。为应对民间借贷案件快速增长的客观情况,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我们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归纳总结案件的特点,分析案件增长较快的原因,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执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应对策。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抚顺市各基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总案件数量由少到多,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见表一),各基层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也在逐年递增(见表二)。
表一:抚顺市基层法院2010-2013年6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总案件数量情况
年度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6月
受理案件数量(件) 444 636 875 789
同比增幅 43.2% 37.6% 80.3%
表二:抚顺市各基层法院2010-2013年6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一览表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6月
新抚区 38 64 72 27
顺城区 135 145 154 126
望花区 70 73 77 54
东洲区 49 69 83 85
抚顺县 36 40 50 21
新宾县 107 144 174 121
清原县 9 101 265 355
2、农村地区案件数量增长迅速。由于金融资源匮乏,投资渠道较少,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相应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清原县、新宾县两个离市区较远的县,人口占抚顺市1/4,案件数量却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量的1/2。
3、案件标的金额较大。2010年标的金额为4002.7万元,2011年标的金额为3090万元,2012年标的金额为4573.6万元,今年上半年,标的额已达3026.7万元。
4、系列案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系列案件是指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涉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俗称“串案”。2010年至2013年6月,共受理系列案件413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量的15.1%(见图五)。
图五:抚顺市基层法院2010-2013年6月受理系列案件所占比例
5、借款用途日趋多样化、商业化。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将借款主要用于个人生活和消费,现在借款多用于生产经营、工程项目筹资等领域,借款人往往会许以高额利息。还有少数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
6、与其他民事、刑事案件相互交织。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常发生与买卖等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新宾县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发现一些案件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实质却是民间借贷纠纷;新抚区法院在审理原告王xx等10人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编造虚假借款理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隐瞒借款用途及去向,已涉嫌经济诈骗,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速的原因
1、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法院审判的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当前,从国家到地方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正在发生变化,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经济下行趋势明显,投资建设资金增长乏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对象集中于优质客户、大型企业和大项目,由此贷款额度逐年下滑,体内资金供求错位引发了体外民间借贷日趋活跃,由此必然会引发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
2、民间借贷处于无序状态。目前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法规还没出台,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国务院虽曾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但没有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金融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没有管理、调控民间借贷的部门,缺乏监管的民间融资行为容易滋生矛盾纠纷。
3、借款人缺乏还款诚信。很多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为能获得丰厚利润,借款数额往往会超过实际还款能力,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的减速运行,生产经营项目的投资风险逐渐加大,借款人一旦投资经营失败,根本无法偿还借款。少数借款人为了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以高额利息为诱铒,借款后根本没有偿还欠款的意思。
4、出借人风险意识淡薄。传统意义的民间借贷多是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借款多用于生活和消费,如果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会私下协商解决,很少诉讼至法院,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涌动着大量闲散资金,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连续调低,而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有的甚至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出借人为获得高利息,轻率地将钱借出去,甚至有的出借人与借款人根本不认识,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一无所知,民间借贷俨然成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然而,任何的投资都有风险,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出借人别说利息可能借款本金都无收回。
5、纠纷解决机制单一。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方式是向法院诉讼,通过其他形式解决纠纷的数量较少。虽然通过仲裁可以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适宜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的需求,但仲裁程序以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为前提,民间借贷协议中很少约定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又难以达成仲裁协议,更主要的是仲裁程序在财产保全、裁决执行等方面受限于法院,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大多会选择诉讼解决,造成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量明显增加。
6、缺乏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渠道。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出借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的渠道,在借款人信用状况已严重恶化时,由于出借人对此并不知情,就会形成新的借贷关系,而借款人极有可能无法按时还款。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执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的民间性,易引发极端、突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抚顺市发生的“7.12”特大杀人案件,就是由于被害人到犯罪嫌疑人家中索要欠款未果,才酿成的恶性案件。近年来,为积极应对迅速增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抚顺市基层法院采取多项有效措施,运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机制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为平安抚顺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然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1、向被告送达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不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或在原告起诉时就已下落不明,使诉讼程序陷入僵局,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强的对应性,如果缺席审理只听原告一面之辞,案件事实很难查明,依此作出的判决有失偏颇,而原告已预交公告费用,如果因事实无法查明驳回原告起诉,又会引起原告的强烈不满。
2、当事人证据意识差。有些借款人为借到钱,在借款时盲目接受出借人提出的苛刻借款条件,发生纠纷后,借款人经常辩称:“实际得到的借款已扣除利息”,“借条写明的借款数额含有利息”,“出借人口头约定了高额利率,还款时支付了高额利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如果借款人提供不了相关证据,法院将无法支持其抗辩主张。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不得不承担败诉的结果。
3、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的借款人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对出借人的催款请求置若罔闻;有的借款人超出自身能力借款,即使诉讼至法院,也无法偿还欠款;有的借款人违约失信,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逃避债务。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答辩的了解估算,借款人辩称无力归还的占90%以上, 出借人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终于等来的结果却无法转化为现实,容易形成涉诉信访问题。
4、先诉讼的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法律规定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先起诉的出借人,法律文书先发生法律效力,优先执行了借款人财产,获得了受偿。而后起诉的出借人却因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得到受偿,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
四、对策和建议
1、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鉴于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国家要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积极培育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民营金融组织在欠发达地区的发展。
2、政府、金融监管和司法部门形成合力,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政府要设立民间借贷管理或咨询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资金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运作形式、方向、流量,适时调整国家资金管理政策;法院等司法部门应积极探索适应民间借贷发展需要的审判模式。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及个人信用监测通报或预警系统, 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形成政府、金融监管和司法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
3、与公安机关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公安、法院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等协调沟通机制,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立案侦查的制度衔接,充分调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大对非法集资、经营地下钱庄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4、重视直接送达,减少公告送达。要求原告尽可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明确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针对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诉讼材料的情形,可以留置送达;对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要穷尽一切告知义务,可以将诉讼材料送达至被告的直系亲属,向其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确实需要缺席审判的,要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让原告尽量举证,公告前向原告进行风险提示。
5、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力做到和解执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逐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数个出借人先后向法院起诉同一借款人,先生效的法律文书应中止执行。按照债权平等原则,先起诉、法律文书先发生法律效力的出借人并不意味着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应与后面的出借人一并受偿,如果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应当中止。后起诉的出借人可通过简化程序等方式尽快进入执行阶段,与先起诉的出借人共同平等受偿。
7、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送法下农村、下基层、巡回审判等活动,深入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向社会发布一系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并规范人民群众的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