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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法院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26 14:01:52 打印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作为与领导思维、管理思维和行政思维相对应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是顺应社会发展时代潮流的必然结果。在法治思维的框架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得以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一体建设。“法治思维”的提出,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党提出“依法治国”执政理念后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以法治思维作为党执政的理念,必将使人民法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大,法院审判事业将会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应当说,法治思维对新时期下的法院工作提出了全新的命题。为积极应对这一全新课题,人民法院应当着力解决好自身的职能定位,充分认识法治思维对于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院的领导干部及法官干警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律思维,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弘扬法治精神的大潮中发挥模范与表率作用。

  一、以法治思维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法治不仅要求人们依法办事,法治还蕴含着对公正价值的追求。法院干部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就要认识到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前提。现实中,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就个案而言似乎只是损害了个别当事人的利益,堵塞了其维护权益的门路,但就整个社会而言,不仅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而且重要的是对公民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的摧残。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犯罪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源”。 法院的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公正建设,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法律公平与公正价值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1、加强司法公开机制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司法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不断加强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参与度,增强裁判过程的社会监督和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充分保障公众与社会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不断健全完善公开制度,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积极拓展公开的内容,不断创新公开的方式,努力挖掘公开的深度。要提升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能力,认真总结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特点,准确把握现代新闻传播规律,通过有效消除媒体知情监督障碍善待媒体,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交流善用媒体,不断增强司法宣传工作的正能量。要提高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努力加强技术装备建设,加大对信息交流与发布设施的投入,尽快普及现代科技装备的应用,不断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强干警在网络信息环境下的工作能力,为做好司法公开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和智力支持。

  2、加强司法廉洁机制建设,着力培育廉政文化。司法廉洁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灵魂和生命线。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形象,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也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抓好法官干警理想宗旨、党纪国法、廉洁勤政教育,坚持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使法官真正做到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扰,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要加强审判执行权的监督,主动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审判执行工作方法,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取得全面进步。要加强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管理,用好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将廉政风险的排查、预警、内控机制建设融入法院工作全局。要加大违纪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办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和法院形象的案件,以强硬的手段和措施,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3、加强审判管理机制建设,着力提高案件质量。执法办案是法院的第一要务,案件质量是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标准。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案件的裁判质量,积极促进司法公正,使社会公众从每一件涉及诉讼的小事上感受法律的存在、认知法律的尊严。要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错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分析研判,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要注重提高司法效率,治理超审限结案问题,建立审判流程管理、超审限提示预警机制和超审限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把握审限延长审批,防止无故超审限情况的发生,避免“迟来的公正”。要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制定各部类审判业务规程、编写审判案例指导、召开专项审判经验座谈会,促进审判工作的交流与互动,努力做到相同或类似案件得到相同或类似处理,防止同案不同判。

  4、加强利益平衡机制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来实现的,司法更是表达、选择、分配利益的过程。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矛盾多发期,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运用利益平衡的方式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每一个诉求,努力维护社会公平。要注重司法审判的利益考量,仔细体察各类当事人诉讼主张背后所追求的现实利益,综合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大小、多寡程度,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满足当事人合理合法利益需求的裁判,以利益平衡方式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要注重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欠缺基本应诉能力的当事人主动进行法律规定答疑、诉讼权利提示、风险后果告知,加强诉讼引导工作,使其不因自身问题而导致不利诉讼结果,促成纠纷的最终解决以及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要完善司法救助和保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拓宽救助范围,不断完善特困刑事被害人、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制度,贯彻落实诉讼费减、缓、免政策,确保弱势群体保护与平等诉讼机会的实现。

  二、以法治思维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忠实履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法律职责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然要遵循“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突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培育和树立法治思维,就要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贯穿到法治建设之中,体现到法院工作上来,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1、自觉增强能动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应当站在法治思维的高度,积极践行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就我市法院的实际情况来说,要紧紧围绕我市实施“十二五”规划、青山绿水蓝天工程、“两城两带”建设中心工作,制定《为建设新服美丽抚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积极参与平安抚顺建设,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与法治抚顺建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慎重处理死刑案件,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做好行政司法审查工作,积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拆迁案件,稳步推进城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提升法官干警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准确把握群众的司法需求。建立特殊群体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民事案件,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涉及民工工资、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成立专门执行小组优先执行,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的食品药品、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2、严格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司法的过程往往神秘莫测。只有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各种便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使司法为群众所熟悉和亲近,在群众面前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才能使人民对法治真心拥护、真诚信仰。要推进服务窗口建设,不断改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便民立案方式,方便、快捷地办理群众的诉求;完善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措施,为当事人进行人性化指导。要推行巡回审判方式,建立健全司法协理制度,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参与案件调解和审理,选择群众关注的案件,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群众家里,既方便群众诉讼,又增强法制宣传效果。要推动诉讼成本降低,贯彻落实新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加快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有效减轻群众诉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3、不断加强调解工作力度。“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强化调解工作契合了平等、自愿的法治精神,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时期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要做好立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工作,努力借助组织手段、行政手段、社会手段、经济手段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下大力气解决法院受案率逐年上升的问题。要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高水平审判” 的指导思想,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各环节,积极开展梯次调解、全员调解,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要加强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尽量化解当事人怨恨,缓和对抗情绪;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注重规范调解工作,对不能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切实发挥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案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4、突出抓好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工作是新时期下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重要课题。做好信访工作要重点抓好几个环节:一是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诉访分离的信访工作机制,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常法律程序理性表达诉求,转变部分上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认识状态,建立涉诉信访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二是认真落实最高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五项制度,加强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的信访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健全包案处理和领导定期接访制度,严格实施信访责任通报,将法律救助、社会救助和心理疏导等手段引入信访化解工作,及时排查申报终结访案件。三是完善信访工作的内控机制,深化源头治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信访案件,严格进行信访责任倒查,通过强化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

  三、以法治思维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努力通过审判执行工作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得到有效实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共同推崇的权威。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实施的推动者,制定再好的法律也得不到良好的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法律实施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人”的因素,切实提高法官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通过每一个案件的依法处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将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心中,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法院。随着我国进入发展的关键期、矛盾的凸显期,各种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司法审判面临越来越多的难题。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引导法官干警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本领。要按照“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实现由理论研究型的学习向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学习转变,由知识培训型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要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既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实践学习,既要向人民群众学习,向专家学者学习,也要向有益的经验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要坚持走人才强院之路,以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提升司法能力为目标,树立崇尚学习、追求卓越的风气,保持法院全员性、群众性、持久性的学习常态化,通过建立多层次、开放性、立体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培养更多知识型、智慧型、专业型法官。

  2、规范司法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规范化的司法行为来推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人世”,借助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程序性表达。规范化的司法行为是司法者素质和能力的展现,也是司法权威的有型外化,更是法治的当然要求。要转作风,全面落实中央、最高法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改变工作懒散、纪律涣散、办事拖沓等不良风气,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作风和生、冷、硬、横、推的态度,促进司法行为、作风养成的改进。要讲礼仪,坚持从日常习惯着手,从小事做起,明确规范法官的着装、语言、动作、态度等司法礼仪,力求司法用语规范、准确、文明,在接待、庭审、答疑过程中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端庄的仪表、文明的举止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要抓制度,认真评估检验已有的各项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及时总结发现的各类问题,继续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制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标准简明的规范化考评管理体系。

  3、做好司法调研,延伸审判职能。人民法院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也是推进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过程。开展调研要密切关注各种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特点、趋势,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揭示出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背景下矛盾发生的规律性问题;充分调动法官干警参与调研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上下贯通、条块结合、协调运作的大调研格局,发挥调研参谋、咨询、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加强对各类案件情况的分析研判,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人大、政府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提供法律依据,在推进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提供司法服务,增强评估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建立司法建议回访制度,与政府法制部门建立司法建议监督落实制度,共同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思维的提出是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必须转变中国几千年来的人治思维,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为此,法院干警应当充分认识法治思维理念的重大指导意义,全面担负起历史的重任,开拓进取,勇于担当,用法治思维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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