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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与检察院联合出台《庭前会议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2-21 10:00:12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新刑诉法设立的庭前会议制度,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近日,抚顺中院与抚顺市检察院以会签文件的形式联合出台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共有26条,对庭前会议制度涉及的各方面内容均作了较为细致的规范。一是明确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根据意见的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数众多且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毒品犯罪、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解、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等七种情况,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二是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条件。对符合规定范围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对检察院召开会议的建议和当事人提出召开会议的的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三是明确了庭前会议的程序内容。庭前会议中,公诉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按先后顺序依次对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就管辖异议、回避、申请调取证据、财产保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等14个方面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仅涉及程序问题的,对被告人可以一并召开庭前会议;如涉及证据等实体性问题的,可以分别召开庭前会议。四是明确了庭前会议的效力作用。庭前会议结束后,参加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对各方达成合意的程序性问题,开庭时不再审理;达成合意并经庭前交换的证据,经法院对合意内容简单说明,开庭审理时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责任编辑:曹菊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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