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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与检察院共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
  发布时间:2014-05-28 10:46:48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规范刑事抗诉案件标准,提高刑事二审抗诉案件的总体质量,改善抚顺地区抗诉案件数量多、抗诉成功率低的现状,抚顺中院与市检察院经多次研讨协商,于近日共同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法院应当支持抗诉的标准。《实施意见》列举诉讼实践中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数十种裁判错误情况为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抗诉。二是厘清了不宜提出抗诉的情形。针对检察院与法院实践中易出现分歧的十种情况,《实施意见》规定检察院一般不宜提出抗诉。如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与判决或裁定采信的证据同样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翻供导致有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的;法院因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从轻处罚的;裁判文书存在技术性差错的等。三是完善了刑事抗诉工作协商机制。建立刑事抗诉工作定期交流和通报制度,对刑事抗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定期进行沟通和通报。检察院要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法院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争议大的案件时,要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抗诉案件,必须主动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责任编辑:曹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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