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午,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院长吴廷飞在刑事审判庭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被告人李功军涉嫌故意伤害案。这是今年市法院实行《院领导办案的暂行规定》以来,吴院长首次亲自开庭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
为适应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需要,推进司法改革,改进工作作风,市法院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制定出台了《院领导办案的暂行规定》,要求院领导亲自带头办案、亲自开庭、亲自参与讨论案件,规定副院长、执行局长、专职审委会委员、协管案件的副局级审判员每年承办案件2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10件,该办法施行以来,已有5位副局级以上领导开庭审理案件。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强调:市法院每名领导干部不仅要有当 “好官”的意识,更要有当“好法官”的理念,今后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将进入市法院审判工作的常态化。旁听群众也一致反映:领导干部能走出办公室,走向审判台,深入审判第一线,参加案件审理,就是以实际行动反对“四风”,以实际行动践行群众路线。
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功军与其哥哥李功田系在抚顺市顺城区天丰大厦劳务市场务工人员。2013年12月10日14日许,被害人张某某(男,卒年32岁)驾驶牌号为辽DK4800号的出租车欲驶入顺城区天丰大厦停车场时,因被入口处停放的李功田的摩托车阻挡,张某某与李功田遂发生口角并撕扯,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张某某从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把尖刀公民追打李功田,李功田遂拾起一块步道砖与其对峙,并向旁边停放的两辆货车空隙间躲避,被告人李功军看到张某某持刀追打其哥哥李功田,遂拾起路边的一根木棒追撵张某某,当追至停车场两辆货车空隙内时,在背后照持刀追打李功田的张某某头部猛击一下将其打倒在地,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第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李功军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功军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功军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行为属防卫过当,又系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功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李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鑫、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 25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