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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对两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4-06-10 13:58:20 打印 字号: | |
  为严厉打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助推“平安抚顺”建设,近日,抚顺市新抚区法院集中对两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季、袁秀英、尤玉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素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季、袁秀英、尤玉霞三人分别于2009年4月之后,陆续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张季为该组织在抚顺地区的带领人,袁秀英为事务长,二人长期从事组织聚会、向会员征收奉献款、出售宣传资料、维修电子产品、购买、发放宣传资料、记录账目等活动。被告人尤玉霞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负责该组织宣传品的中转和保管宣传资料,并多次参与该组织的聚会。该院认为,被告人张季、袁秀英、尤玉霞违反国家取缔邪教的规定,积极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策划、参与该组织非法活动,并向成员散发该组织宣传品,保管宣传材料等,公然破坏法律实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季、袁秀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尤玉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季、袁秀英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于2014年5月18日生效。

  被告人王素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经该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15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解放路地下商场门前,被告人王素芳携带“法轮功”宣传光盘向路人散发,后被群众举报,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王素芳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兜内搜出“法轮功”宣传光碟十二张,王素芳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2013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素芳在新抚区西一路天桥上再次发放“法轮功”宣传产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到场将王素芳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搜出“法轮功”宣传光碟三张、日历五本,并依法收缴“法轮功”宣传日历二本。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素芳曾因宣传“法轮功”邪教而被劳动教养和判刑各一次,仍不思悔改,又违反国家取缔邪教组织的规定,再次在公共场所散发邪教宣传品,公然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素芳已于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曹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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