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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吴某诉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作者:抚顺县人民法院 谷传军  发布时间:2014-06-12 13:12:4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抚顺县人民法院(2013)抚县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6日6时50分左右,在沈环线22公里+900米处,被告陈某驾驶辽DJ572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掉头行驶,与由南向北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的原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髋关节后脱位、左坐骨神经损伤、左眉弓皮肤挫裂伤等,住院36天,二级护理,支付住院医疗费19,507.69元,门诊医疗费681.85元。2012年4月5日,原告又到抚顺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髋臼骨折术后等,共住院15天,二级护理,支付住院医疗费46,606.02元。2011年及2012年期间,原告多次到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检查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323.60元。2012年7月19日,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吴某左下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经抚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全部责任。2012年10月26日,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第一条约定,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全部赔偿吴某(修车款除外);第二条约定,起诉费、鉴定费、复印费及保险公司赔付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吴某自愿承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赔付后,吴某不再提起任何条件,再发生任何费用与陈某无关。后原告吴某对该协议部分条款反悔并提起诉讼,不同意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保险公司赔付外的医疗费由其自己承担,应当更改为由陈某承担。而陈某认为,协议不能更改。事故车辆辽DJ57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抚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发生交通事故时两种保险均在有效期间内。

【案件焦点】

  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是否可以更改。

【法院裁判要旨】

  抚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抚顺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无责任,因此原告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陈某赔偿。陈某驾驶的辽DJ5720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抚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协议约定,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全部赔偿吴某(修车款除外),起诉费、鉴定费、复印费及保险公司赔付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吴某自愿承担,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均签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对该协议部分条款反悔,而被告陈某对原告单方反悔的行为不同意,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悉、理解该协议条文的意思,其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同意协议条文的内容,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对原告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残疾赔偿金33,188元、护理费2,550元、误工费51,258.1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978.20,合计92,974.3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8,119.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合计70,669.1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余款60,669.1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万元,按照原告与陈某协议约定,不足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存车费400元、修车费1,569元,合计196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鉴定费880元,按照原告与被告陈某协议约定,由原告自己承担。

【法官后语】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除非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则当事人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全部赔偿吴某(修车款除外);第二条约定,起诉费、鉴定费、复印费及保险公司赔付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吴某自愿承担,此款赔付后,吴某不再提起任何条件,再发生任何费用与陈某无关。该协议吴某与陈某均签字,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吴某提出变更该合同部分条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等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其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曹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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