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新抚区人民法院在抚顺市看守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新抚区人大主任杨禄、副主任王杰率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了该起案件的审理过程。
新抚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在新抚区实验中学对面被害人于某经营的宠物店门前,因其家人“逗狗”一事与于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此次被伤害造成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休庭后,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委会讨论,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当庭宣判。
闭庭后,参加旁听的代表就庭审过程及量刑情况进行了评议。代表们对本次庭审过程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庭前准备充分,庭审过程完整流畅,审判长对整个庭审活动掌控到位,特别是在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给予被告人充分的抗辩权利。同时将量刑的尺度作为判后答疑的内容向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公开,不仅教育了群众,而且实现了阳光透明。同时肯定了新抚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并对法院今后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要求。于海波院长在发言中感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希望代表们对法院今后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法院也将主动接受人大及其代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