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招摇撞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末至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身着从旧货市场购买的警察服装和警用背心,手持DV录像机在抚顺市新抚区百货大楼附近冒充交通警察执法。被告人杨某发现被害人将车停在路边,便上前进行拍摄,并告知被害人此处禁止停车,要罚款并扣分,借此向被害人索要香烟作为“贿赂”,被害人信以为真,向其“行贿”后将车开走。被告人杨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六起,骗取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