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日,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赵淑芬寻衅滋事一案,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淑芬因对市公安局鉴定所法医鉴定结论不服为由,在辽宁省公安厅已确认赵淑芬涉法信访案件为终结访案件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10日在北京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手举走访材料的方式走访,被行政拘留五日。又分别于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2月6日期间先后八次在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走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7次,拘留1次;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三次到中共抚顺市委门前走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及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赵淑芬于2014年6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淑芬到北京重点地区走访被行政拘留一次,不思悔改,仍继续多次以走访为名,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淑芬虽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但是在庭审中并未全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赵淑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