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李某非法狩猎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某为捕猎鸟类,先后从市场上购买了竹竿、鸟笼、收音机等工具及一只锡嘴鸟、二只燕雀和六只三道眉草鹀作为鸟油子。2014年3月21日,李某在新抚区刘山四街附近的山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捕鸟工具,非法捕获三道眉草鹀34只。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鸟类活体11只,死体32只,经鉴定属国家保护的有益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