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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作者:宣教处  发布时间:2015-01-13 13:25:45 打印 字号: | |
  1月8日,市法院召开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公布全市法院追究抗拒执行犯罪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8起典型案例,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201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下《关于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威严,市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一是2014年11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开展了集中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正式签署了《关于贯彻落实法(2014)263号文件,集中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二是制定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决定从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7月集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的专项活动;三是两级法院分别成立了由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庭长,刑事庭庭长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工作,两级法院已建立起沟通协调机制,构成起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四是组织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对已收未结案件进行认真排查,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排查出的案件进行甄别,并已将相关案件及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共排查出拟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8人,拟追究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1人,拟拘留46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99人。目前,全市法院已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人,检察机关准备提起公诉的1人,正在准备移送机关的8人。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84人,强制搜查5件。已有部分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强大的震慑力,到法院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市法院严正告诫并敦促那些仍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抗拒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尽快认清形势,讲诚信,走正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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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打击拒不执行犯罪的典型案例

  1、追究罪案例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亚某、胡某、张某、刘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欠款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梁某应偿还各申请人总计人民币70余万元及利息。新抚区人民法院先后查封了梁某座落在新抚区东公园街凤翔路一处住宅,榆林街一处住宅,后住宅动迁,被执行人梁某将动迁款10余万元取走,而未偿还欠款。此外,被执行人梁某将其本人工资取走后并未履行法律义务。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梁某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已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于近期对梁某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拘留案例

  案例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关某应当给付欠款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关某有自用车辆并一直进行经营,有履行能力,但其一直推诿、并有躲避、拖延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望执字第00146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关某拘留十五天。拘留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关某表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并当即联系亲友,交付了执行款20000元,余款也于7日内全部交付,该案全部执结。

  案例二: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某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抚开执字第00303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某拘留15天。

  案例三:抚顺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抚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抚县执字00048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某拘留15天。被执行人张某已部分履行法律义务。

  案例四:抚顺市开发区人民法庭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拒不按财产申报令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开发区人民法庭依法对陈某拘留15天。

  3、罚款案例

  案例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望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某需向申请人赵某偿还人民币153300元。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在向被执行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后,被执行人姜某始终未按人民法院指定时间到人民法院接收询问,并拒不接听手机,也没有主动申报财产。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分别到抚顺银行望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抚顺七百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姜某银行存款情况。经果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姜某名下账户在半年内有大额现金往来,且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340817.52元。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姜某的行为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拒不主动申报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2014)望执字第00009号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姜某罚款人民50000元。

  案例二、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某建筑工程公司一案中,人民法院在向建筑公司送达法律手续后,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且无视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令,拒不申报其企业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抚东恢执字第00051号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抚顺某建筑工程公司罚款10万元。

  4、限制出境案例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抚顺某经贸企业与被执行人沈阳某厂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偿还欠款609363.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判决义务能力,但其系私营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姜某另有其他产业,每年多次出入境,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姜某为被执行人,同时将沈阳某厂及姜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与沈阳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限制姜某出入境。被执行人姜某迫于压力,主动合意履行了法律义务。同时,杜绝了姜某利用关联公司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2014年打击拒不执行犯罪工作情况

  2014年全市法院执行局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力度,努力促使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一是将能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二是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签署联合文件,使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遭遇瓶颈。三是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范围。四是对各种妨害执行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全年共拘留65 人,罚款15人,限制出境 6 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12人,通过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促使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有大幅度提高,实现了处惩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宋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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