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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十个要”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
作者:市法院宣教处  发布时间:2015-05-05 10:37:48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小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全国法院迎来了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第一天、实行立案登记制第一天和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第一天。抚顺中院党组高度重视这一天的立案窗口工作情况。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带领副院长刘岩,协助立案工作的专职委员以及行装处、宣教处等部门负责人,到立案大厅检查立案服务和当事人告诉情况,并责成立案一庭密切关注全市基层法院立案庭的总体情况。吴廷飞院长一行现场接待了一名残疾人的告诉,经简单询问和审查后,收下了告诉材料。
   截止到下午3点,全市法院立案窗口共接待来访224人次,其中,市法院接待10人次,各基层法院接待214人次;当场立案100件,其中,市法院立案2件,基层法院立案98件。在接待中,当场不予登记立案的4件,均为涉诉信访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从实行立案登记制当天的情况看,全市法院接待告诉情况总体平稳,只有新抚区和顺城区两个法院比过去接待量有所增加,其他法院均相对正常。从接待告诉案件类型和数量上看,民商事案件居多,共计接待158件次,但与以往相比告诉量在正常范围之内;行政告诉案件量增幅较大,共计接待14件次,而且当场立案达到4件;其他案件数量较少。在行政告诉案件中,以县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居多,其中,林权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占大多数。但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逐步推行,涉及龙凤矿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新华十四方块、银州社区、万达广场等我市热点地区的行政告诉或其他告诉将会大量增加,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抚顺中院为落实立案登记制,在最高法院专门电视电话会议后,立即就落实该制度向全市法院提出要求,一是实行立案登记要做到“十个要”。为了让立案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掌握立案登记制的具体要求,市法院立案一庭制作了简单易懂的立案“十个要”,即,接收诉状要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要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要予以释明;要为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书写示范和指引;对书写诉状存在困难进行口头告诉的,要记入笔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要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坚持起诉、自诉的,要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要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登记立案后,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二是统一全市法院立案文书格式。及时向各基层法院传达省法院立案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将涉及立案工作的5种文书,及时印发到各个基层院,要求全市立案部门统一按照新的文书格式开展案件受理工作。三是及时上报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有关情况。全市法院要全面落实好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立案登记的相关要求,市法院立案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指导,强化协调沟通,切实解决好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基层法院要及时上报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的工作情况,特别是要对立案数量、类别、复杂疑难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宋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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