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对127件减刑假释案件予以宣判,这是市法院今年以来,第三次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标志着市法院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已成常态化。
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并要求各地法院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好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市法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官员、名人、富人等通过“弄权”或“砸钱”非法获取减刑、假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市法院采取网上公开、严格审查、公开开庭等措施,大力度、全流程、多途径推行减刑、假释阳光透明工作,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的亮度和司法公信的温度。
按照《规定》,针对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具体要求,市法院改变了以往存在的刑罚执行机关“计分”、法院“合计”的形式审查现象,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检察院有异议的,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等6类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做到开庭审理。做到了减少过去对纸上审理存有“暗箱操作”的怀疑,以程序保公正,以公开促公正。
今年以来,市法院已经受理申报减刑假释案件1317件,其中,准予减刑假释1278件,经过审查,暂时不予批准的39件,市法院阳关透明、公开公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受到了刑罚执行机关和服刑人员的好评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