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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振兴转型中的民营企业
作者:市法院 民八 李慧  发布时间:2015-11-04 09:27:42 打印 字号: | |
  服务大局是法院的重要历史使命,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抚顺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春讲话精神,在市委十一届二十九次全会上把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出了“四个突出”、“四个着力”的工作举措,部署了十项重点工作任务,竭尽全力加快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步伐。这既为我市经济加速崛起提供了及时的政策保障,又对抚顺两级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考验和更高的要求。

  抚顺老工业基地振兴、城市发展转型,需要有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以其所肩负的打击、保护、调节、服务等职能,在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抚顺城市转型与发展以经济振兴为第一要义,而振兴经济不仅要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崛起和带动,更需要全市9.3万户、从业人员高达51万的占全市企业职工人数85%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撑。所以,运用司法审判手段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资本流通速度尤为重要。

  一、发挥职能作用,助推民营企业发展

  目前多数民营企业还处于创业阶段,一般规模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企业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经常涉及到很多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从抚顺两级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看,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案件约占总量的60%,诉讼标的额约占40%,多数为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妥善审理民商案件,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第一,认真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第二、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要综合考虑原始投资来源以及企业发展过程中各方的投入和贡献,公平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好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弘扬诚信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制裁违约行为,调整好当事人各方的财产流转关系。第三、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自身改制、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支持和规范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理这类案件,要着眼于打造有利于大胆放手干事业的氛围,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对有利于发展的做法予以坚决支持,对阻碍发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旗帜鲜明地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

  (二)、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刑事审判中,由于民营经济主体拥有或管理着较多社会财富,容易成为各种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所以,要使他们安心经营,放手发展,就必须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治安秩序方面狠下功夫。特别是要做好以民营企业为直接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严惩哄抢、盗窃、故意毁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民营企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追赃、追逃工作,采取适当方式扩大社会效果,提高民营企业主的安全感。

  (三)、慎重处理行政案件,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行政审判能够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行政法制环境。司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各种向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同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对民营经济主体强制执行的案件,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人身处罚、经济处罚的案件,注意认真审查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防止因执行错误或不当的处罚决定而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使合同合法有效。

  (四)、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实现债权

  执行工作坚持依法、文明、执行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民营企业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多种调解手段化解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支持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等方式,缓解企业经营困境。依法扩大减交、缓交诉讼费范围,降低维权成本。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既要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实现债权,履行债务,又要注意执行方法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债务的执行要既坚决、又慎重,既严格执法、又“因案制宜”,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措施不当等原因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执行人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和资金,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产品有一定市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发展潜力的,以一定的资产作抵押,中止执行,待其经营好转后,再行收回债权。对可能严重影响民营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民营企业职工就业的案件,更要慎用强制措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公正高效

  民营企业法人到法院打官司,不仅是要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同时也是为了通过司法程序迅速解决纠纷。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不仅时间和精力上难以承受,而且在经济上也拖累不起。这就要求法院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因纠纷造成的其他损失。一是立案便捷,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二是审理及时,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实行繁简分流机制,推广速裁审判方式,通过快捷、公正的审判程序,使受到纠纷困扰的民营企业尽快解脱出来,重新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三是注重社会效果。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更要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宏观上讲应当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司法对策,实现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拓展服务领域,维护合法权益 

  一要加强调解。由于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法人文化水平不高,对相关的法律了解匮乏,因此在调解工作中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要注意多做调解工作,特别讲究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灵活调解,以降低诉讼成本,最终达到止争息讼的目的。调解不成的,也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牺牲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选择对民营企业带来最大利益或造成最小损失的处理方案。二要强化法制观念。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使社会正确认识到民营企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歧视民营企业的思想观念和错误做法。但是,公正是人民法院最高的活动准则,最根本要求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在司法程序中,任何当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得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歧视,民营企业当然也不例外,正确处理公正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就是最大的服务的观念,走出为民营经济服务就是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外照顾”的误区。如此,才能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诉讼及实体权利,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司法保障了振兴与转型中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民营企业的崛起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促进了司法体制的完善、法律法规的细化与明晰。没有司法保障的经济发展是不持久的,没有经济的发展法律也不会逐步的体系化、制度化,所以,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与转型,要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依法、合法发展经济、创造效益,同时,更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转型与振兴中民营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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