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市法院民事第一合议庭法官们收到了一面锦旗,上诉人孙翠红将两面锦旗交给法官时,眼含泪水,连声表示感谢。
1998年4月7日,原告孙翠红与被告李义登记结婚, 1999年12月1日生育婚生女李某某。2003年8月22日,原、被告取得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24号楼2单元501号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孙翠红,共同共有人被告李义。被告原系抚顺矿业集团职工,现已下岗,无固定职业,现在外省打工,婚生女李某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原告孙翠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一审法院判决,孙翠红在原审中自认共同所有的房屋价值30万元,原审法院从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判令婚生女由孙翠红抚养,李义每月给付抚养费;房屋归孙翠红所有,同时孙翠红应当给予被告房屋补偿款120,000元。孙翠红上诉,主要理由是:李义未尽到抚养子女、照顾家庭的义务长达十年之久,此间均是孙翠红在独立抚养子女,其无力给付李义房屋折价款。案件上诉到市法院后,民事第一合议庭受理了此案,二审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由于李义在山东打工,无法回来签署调解协议。为尽快解决二者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使调解协议内容能够顺利履行,合议庭成员赶赴李义所在地宁波市慈溪县,与李义当面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经调解,坐落于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24号楼2单元501号(建筑面积54.08平方米,所有权人:孙翠红,共有人李义)房屋归上诉人孙翠红所有;婚生女李某某归上诉人孙翠红抚养,上诉人孙翠红用部分房屋补偿款抵顶被上诉人李义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后,上诉人孙翠红另行给付被上诉人李义房屋补偿款20000元;此案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员额法官办案数量激增,但为了让每一件案件的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法官们加班加点办案,并针对不同案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本案调解难度是一方当事人在外地,无法回来,为促使调解能顺利达成,切实解决当事人后顾之忧,民事第一合议庭采用较灵活的调解方式,由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与在外地的一方当事人沟通,使双方在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指派两名同志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经过法理交融的调解,最终使当事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并当场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