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向我院刑事第四合议庭的法官们送来一面写有“匡扶正义持心守廉雪冤案,维护法律崇法明德品行高”的锦旗,对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二审诈骗一案中的公正执法表示感谢。
1987年,被告人田某某为建鸡舍养鸡,在肖家村承包了3亩地建鸡舍。1988年抚顺市郊区土地管理局批准田某某建鸡舍用地面积1.79亩,后田某某不断扩大鸡舍面积,1997年7月,田某某分别取得面积943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审批和4656平方米的鸡舍临时用地审批。1997年12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取得了由抚顺市顺城区土地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用地面积为14957.80平方米,该证的用地面积一项有涂改痕迹,附图亦有改动。2000年养鸡场所在地由顺城区划为望花区,望花区土地局对肖家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统一换发,望花区土地局工作人员发现此证有涂改,在未查原始档案的情况下,凭被告人田某某的指引到被告人田某某鸡舍所占地块实地测量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6年、2009年,被告人田某某分两次将部分土地转让,收取转让费137万元。被告人田某某于2012年9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一审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均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田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不服再次上诉。刑事第四合议庭审判员赵威主审此案,她做了大量阅卷摘记,针对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的相关证据认真审查,审判长邱忠翠、法官于红滨也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合议庭成员反复推敲案情,为把案件事实查清,审判长邱忠翠、承办法官赵威还会同抚顺市检察院的检察员一起到案发地望花区肖家村查看现场并对村民进行走访,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田某某变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亦不能得出田某某通过变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并未实际取得权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结论。此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田某某宣告无罪。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摒弃有罪推定、宁枉毋纵等错误的思想,不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把保障人权放在了与惩罚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正是这种以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做法,让被告人田某某赢得了公正的审判、重新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