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7日,上诉人綦某某给我院行政合议庭的法官们送来一面写有“公正执法、竭诚为民”的锦旗,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纠纷一案中的公正执法表示感谢。
綦某某与王某某同为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双汉村村民,双方因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不明发生纠纷。双方经所在村委会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13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申请确权,2014年10月30日,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作出(2014)响政处字第2号《关于双汉村綦某某与王某某林权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有争议的座落在双汉村小石棚子原班号3林班23小班、现班号3林班18小班南西朝阳的一部分林木在王某某林权证标注的范围内,归王某某所有,其林地由王某某经营、使用。綦某某不服该处理意见,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复决字(2015)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响政处字(2014)2号《关于双汉村綦某某与王某某林权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綦某某不服,于2015年2月12日诉讼到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县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新宾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綦某某依然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行政合议庭受理后,承办人为了能查清案件事实专程到争议林地实地查看,到争议双方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并仔细研究綦某某提供的证据。经认真审查,合议庭查清了綦某某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合议庭认为,如果仅凭王某某提供的林权证确定争议林地四至及权属,那么綦某某的林地就不存在了,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因此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意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据此,合议庭讨论决定,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响水河子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响政处字第2号《关于双汉村綦某某与王某某林权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还綦某某公正。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合议庭案件审理中,恪尽职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对待个人,还是政府都能做到一视同仁。正是这种以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做法,让綦某某获得了公正的审判、也解决了当事人多年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