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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研究
作者:王双巧 清原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6-01-05 12:45:25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裁判结果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即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一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纪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指法官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裁判理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用的阐明。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承载表彰程序正义的重任,对法治的实践有重要的工具价值。只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才能为法治中国的实现铺平道路。

  一、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案件审理程序好比一个生产流程,那么裁判文书就是最终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质量不仅直接反映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更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可见,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是当前审判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充分说理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基石。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集中体现,是向当事人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是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直接依据,所以,裁判文书要在体现出法院办案公正的基础上增强说理性。说理部分既应法言法语,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又应浅显易懂,通过当事人老百姓都看得懂、听得懂的语言来阐述案件的来龙去脉,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一份裁判文书即使其结果是公正的,但若不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阐释和说明,其公正性也会使人产生怀疑。西方有一句法律谚语称为“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所以法官要认定某人承担的责任,就要讲出充足的道理,提出能使人信服的理由,才能达到解决一个矛盾,教育一片群众,弘扬社会正义、营造公正氛围的效果。

  (二)充分说理是提升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硬套既定格式,没有说理,“八股文”式的裁判文书法官完全可以不经思考轻松制作出来。但是,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体现裁判的心证过程,讲清下判的道理,法官们就需要仔细查看卷宗,认真思索,对论述字斟句酌,难免会感到压力的存在,为应对这种压力,就会产生提高业务水平的紧迫感。这就促使法官要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在专业水平上不断提高,在文字功底上不断增强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提升说理的能力,这样,自然也就提高了法官的素质。

  (三)充分说理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根本保证。裁判文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本身并不构成权威。如果想真正形成权威,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广大民众能够信服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所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治国家的裁判文书必须详细论证判决的根据和理由。现实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历时几年,审了十几遍的案件。从初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再审、、申诉、再申诉等等,案件的判决就象翻烧饼一样不断地改,可直到最后我们都无法从裁判文书中看出有什么充分理由。象这样的裁判文书,有谁还会相信法律在这个案件中体现了尊严和权威,其根本原因就是裁判文书缺乏司法特有的法律论证。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充分的说明裁判理由,才能使社会大众信赖法院的审判和裁决,自觉、自愿的服从法律,相信法律,增加司法认同,才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二、我院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

  近年来,虽然我院不断加大审判管理的力度,建立案卷评查机制,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裁判文书质量已有了新的提高,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通过对近几年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当前我院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一)千篇一律,生搬硬套现象严重。很多案件的判决书乍一看似曾相识,仔细一看最大的区别竟是原告与被告的名称和涉案标的不同,其他内容惊人相似。另外,很多裁判文书中空话、套话较多,主文部分基本都是沿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的“三段论”, 对当事人起诉状和答辩状全盘照抄照搬,导致很多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就是对前文的简单重复,让人读来生厌。

  (二)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不到位。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灵魂,可目前很多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较少,往往是一两句话带过。有的裁判文书甚至没有将争议焦点讲明,该讲的道理没有讲出来;还有的只堆砌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适用该法条的道理。这样的判决可能在实体上是正确的,但在程序上的瑕疵,使群众无法领会胜在哪,败在哪,更谈不上“胜败皆服”。

  (三)裁判文书说理缺乏逻辑性。有些文书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和认定表述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也仅仅是简单的罗列,不能针对案件的疑点和当事人的疑惑,逐项分析,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使当事人清楚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缺乏严密的逻辑性,从而削弱该文书的法律说服力。

  (四)撰写裁判文书对细节部分不够认真。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部分裁判文书对程序性事项的记载漏项,首部的表述过于简单,有些文书案件的立案时间、送达时间不做介绍,对案由的表述不够正规;第二,有错别字现象出现,计量单位和数字使用不够规范;第三,文书制作装订不规范,有的不同页码的页面设置不一致,采用字体、字号不同;第四,文书最末处加盖印章不规范,相当多的文书印章斜盖,有损人民法院的尊严;第五,文书印刷质量差,用纸规格不统一,造成订卷时纸张大小不一。

   三、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建议  

  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但体现了这个审判组织的意志,同时也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它不但要起到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而且应该通过裁判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这些作用的发挥要靠裁判文书的实现。而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当事人只有通过阅读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才能了解法院对纠纷的处理情况,可见制作好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非常重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等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其实质就是以公开求公正、树公信。裁判文书的公示对司法公正无疑有一种保证或促进作用。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是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辩论观点的归纳,是对法院裁判观点形成的逻辑阐释,是司法过程的最终载体。故裁判文书公示不仅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也将法院的司法过程、司法结果置于社会所有公众的监督、审视之下,接受公众的评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无疑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然,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应具体写明以下方面:其一,诉讼过程公开。公开说明起诉时间、立案受理情况,公开开庭时间、次数、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情况,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事项等。开庭过程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等各部分的工作也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做到实事求是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诉讼的主要过程;其二,公开当事人主张的诉辩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辩论中的观点。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不得改变原意和遗漏;公开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内容,展示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如实反映当事人质证、辩论的观点和理由。文书制作时,应当坚持平等原则,避免仅公开一方意见,而忽略另一方意见;其三,公开法庭裁判的观点、过程和理由。即公开在听取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基础上的对证据认证情况,公开裁判理由、依据,要全面反映出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思维过程。

  (二)明确制作规则。充分说明裁判理由,这是裁判文书制作的首要规则,也是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理性的裁判,最基本的要求是裁判应当有合理的根据。为保证裁判是合理的,法官必须为裁判提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这一要求,已被视为程序公正的一项标准。同时,裁判文书在充分说理时,也表明了法律适用、司法权力运作在个案中的情状,既防止了司法权专横与滥用,又使裁判获得公众的信服。

  1、强化裁判文书充分说理应遵循的几个方面。其一,要对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进行判断。分析证据的有无,辨别证据的真伪,评价证据效力的强弱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证据间的矛盾,要客观分析。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要表明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从而使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情况并由证据推演出事实的思辩过程全面呈现出来;其二,案件事实要与法庭所认定的证据紧密联系,做到认定事实与采信证据相一致。在案件事实表述上,要侧重与案件定性、处理有关的事实情节。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要依据证据,详细阐明法庭对该部分事实认定的理由;其三,对法律适用应有合理说明。应结合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法律某一条款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予以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详尽法理解释,以向当事人昭示所选用法条的原因及其内涵,达到明理的目的。在具体处置上,要对其裁量选择作出详尽说明,而不能简单宣告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款。

  2、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其一,说理要有针对性。裁判文书主要是对案件性质、责任归属、法律适用等所表达的理论性意见,说理必须根据个案特殊性,紧紧围绕诉辩争议,展开具体深入论述,要坚持个案说个理,克服说套话;其二,要针对实质问题重点分析。例如民事裁判文书法律理由部分的核心是依法分清是非正误问题,主要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这一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展开论述,为最后的处理决定打下基础。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论证其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各当事人对纠纷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民事案件中离婚、赡养、抚养及精神赔偿等涉及人文科学的裁判文书,除法理分析外,还可从人情事理、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有关学科的科学原理的角度充分展开。其三,论证说理充分。裁判理由要穷尽、要完整,不能丢三落四、只言片语。既要论证合法性,表明裁判符合规则标准,又要阐明合理性,表明裁判符合人情伦理、公序良俗。其四,说理有要较强的逻辑性。要前后兼顾,要使说理与事实及裁判结果相一致。阐述理由时必须注意到其在整个裁判文书中所起的承上启下地位及与裁判结果的内在联系。因此要做到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结果一致,论证周密、论理充分,从而保证裁判文书整体的系统性、逻辑性,使判项、说理与诉讼请求相互呼应、浑然一体。同时,要坚持公正、平等原则,对诉辩双方的主张均应同等对待,不能厚此薄彼。其五,要把握说理的程度。说理的最终目的是让当事人准确理解法律文书,接受法律裁判。说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正常生活经验和普遍知识水准的人,不需要对所有的法律规定都作详尽的解释,也不能过于简单,草草了事。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官来说,在说理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谨记一切来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只有法律才是法律文书的遵循。 其六、注重法律术语转换,做到通俗易懂。针对不同当事人在书写裁判文书时要充分考虑普通群众的理解能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法官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要知悉了解社会习惯和风俗人情,在证据及事实认定等方面要遵循基本的常识、常理、常情;要考虑裁判对象的差异,注重日常生活话语与法律专业话语之间的转换,对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须注重说理的通俗性,将抽象的法律理由以当事人容易理解的方式解释清楚,追求法理、事理、情理、文理“四理并茂”,做到情理法交融,增强裁判文书的亲和力。

  (三)详略得当,注重效率。裁判说理不一定要长篇大论、铺天盖地、事无巨细。要以消除当事人疑问,使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为衡量标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突出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该长则长,当短则短。具体讲就是因案而异,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当事人情绪稳定,对裁判结果能理性接受或已有提前预判的,裁判文书应从简;对于对事实有分歧、争议较大的,应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四)让审—判—责相统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就应瞄准改革束缚裁判文书说理制度。裁判文书是法官最直接的司法产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归根结底是法官应有的职责和义务。但在现实语境下,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明显,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往往对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核和修改,法官实际上不能真正独立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导致裁判文书的说理千篇一律。这种管理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因此,必须深度革除限制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就应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为法官独立辨法析理提供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从制度层面调动法官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当务之急应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破除审而不判,判而无责的局面,推动真正实现“法官独立”。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作为司法的首要操作者,如果其行为受到干预和不当制约,裁判文明就不能体现法官真正的意志,司法公正必然成为空谈。

  (五)创设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激励机制。对那些不拘一格、说理水平高的优秀裁判文书,要给予法官以物质或荣誉上的褒奖,在评选优秀法官时向说理性强的裁判文书方面倾斜,从而让这些法官提高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发挥,千方百计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这些标新立异先进法官的引领下,一大批说理性的裁判文书便会源源不断制作产生,这样,裁判文书的整体说理质量就会得到大幅提高,裁判文书的定分止争作用将会得到充分彰显,司法公信力将会得到大大增强,“案结事了”的理想则会顺利实现。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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