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市法院召开了“抚顺中院实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基本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政治部副主任、宣教处长陈玉兰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岩做了“抚顺中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效初步显现”的新闻发布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抚顺电视台、抚顺日报、抚顺晚报等六家主流媒体及40余名法官干警参加了发布会。
2014年11月,抚顺中院被省法院批准成为全省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后,抚顺中院党组以不怕困难、百折不回的勇气和魄力,围绕推行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执行分权制及司法责任制三个方面大胆进行了大胆改革和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
改革后,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明显增强,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明显提升。受理案件数同比增长16.55%,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同比增长17.54%;一审案件审限内结案率同比增长73.53%,在全省中级法院名列前茅;民事一审案件审理天数由180天左右缩短为80天左右;二审案件审理天数由平均80天缩短到35天左右;到省法院申诉案件大幅下降,由2013年占生效案件的30.5%减少到8.3%我院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受到省人大领导的高度评价。
一、推行法官员额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为强化法院队伍专业化建设,厉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广大法官干警主动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工作作风明显改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明显增强,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95%,位列全省中级法院第一。一是注重教育引导,努力减轻改革震荡。积极破解因机构重组和人员重新分配而带来的阻力,提升干警对员额制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开展“司法改革的道路与前景”专题讨论活动,引导大家以正确的态度面对改革,提高干警对改革的适应能力。反复开展谈心活动,对于因年龄、健康、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主要领导亲自进行谈话,帮助其解除思想疙瘩,卸掉精神包袱,确保改革过程中人心不乱,队伍不散。二是推行分类管理,全面明晰岗位职责。建立符合审判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将法院在编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员额法官包括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其他综合部门人员为司法行政人员。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与职责权限,干警可以基于岗位职业发展预期而做出选择。建立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确保审判运行更加有序。三是打破常规模式,重新组建审判机构。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取消原有业务庭,重新组建20个合议庭,包括立案合议庭3个,刑事合议庭5个,民商事合议庭9个,行政、执行、评查合议庭各1个。重新界定各合议庭的审判职能,立案合议庭分别承担管辖异议、三裁案件、申诉审查和信访复查等工作;刑事合议庭分别承担调研指导、刑事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民商事合议庭分别承担调研指导、民商事案件审理。取消业务庭层级管理,庭长、分管院长不再签发案件,实现还权于合议庭。四是严格入额条件,科学设定选任标准。科学设定入额标准,成立选任委员会,按照本人申请、资格审查、考核选拔、公示人选的程序选任主审法官和审判长。除原业务庭庭长及具有十年以上审判经验的综合部门负责人可以担任审判长外,缺额审判长及主审法官由选任委员会依据选任标准投票决定。选任的员额制法官包括25名审判长和55名主审法官,占在编干警的37%,均是审判队伍中的骨干力量。
二、实施执行分权制,加强工作监督制约
全面评估执行工作及执行队伍现状,大力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呈现出执行管理到位、质量效率提升的良好态势。一是改革执行组织,强化监督制约。执行局下设财产查扣组、执行实施组、执行裁决合议庭三个职能机构,分别负责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送达实施执行法律文书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以及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与裁定。分权执行的工作方式彻底打破了过去“一庭独揽、一包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强化了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二是强化执行管理,提升工作质效。执行启动时立足于“清”,做到法律文书清楚、数据清楚、移转清楚。财产查控立足于“深”,深挖细查,在查人找财产上下功夫。财产变现立足于“明”,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款物处置变现机制,实现“阳光执行”。案件审批立足于“简”,简化法律文书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力求简单、规范、科学。三是完善执行规范,明确工作标准。统一法律文书制作,全面规范《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样式标准,避免因文书制作问题贻误执行时机。健全执行工作规范,制定实施《执行异议听证制度》、《执行结案管理规定》、《涉执信访工作规定》等制度,确保每一环节皆有章可循。重点监管执行款物,制定《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定期对执行款物、查封扣押物品进行专项检查,防范因疏于管理造成执行物品损失。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明确审判工作职责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着力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核心改革目标的实现。一是切实明确责任主体。以规范审判权为中心,以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为保障,厘清各主体权责界限。突出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承担审判事务性工作,对合议庭工作负责,并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推行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机制,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对所承办的案件与普通法官一样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二是不断完善责任机制。制定《合议庭工作规则》,合议庭办理案件全员进行阅卷、全员参与审理,合议时独立发表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在案件流程管理平台上公开进行,除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外,不对案件发表意见,如对合议庭意见有异议的,可视情况将案件提交刑事、民事、审判监督专业法官会议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做到全程留痕。落实案件过问登记制,在每个合议庭设置案件过问登记簿,记录说情人和说情事项,预防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检查登记簿,未按规定记录的追究责任。三是坚决落实责任追究。注重通过申诉、信访等渠道发现问题,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一并就案件承办人相关责任形成处理意见。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制定《案件评查办法》,对已办结案件开展常规评查,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努力做到有错必纠。严格追责标准,重新制定《错案追究制度》,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确保有责必问。强化责任追究实效,凡确认为错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免职,合议庭解散,已经退休的也要给予党纪处分和降职、降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