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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法院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作者:市法院宣教处  发布时间:2016-03-18 10:05:25 打印 字号: | |

3月1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抚顺法院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新闻发布会, 通报从2016年3月10起,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为进一步应对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针对行政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新情况,为促进依法行政,更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排除外来干预,公平、公正审理好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好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抚顺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法院的总体安排部署,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根据抚顺地区各级法院行政审判队伍力量与县、区地域的实际,决定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
   具体划分如下:1、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东洲区、望花区区属行政机关以及市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2、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顺城区、新抚区、抚顺县所属行政机关以及市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5、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按新确定管辖权调整;执行仍由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3月9日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由已立案法院继续审理。
   本次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总原则是,便民、利民。按照集中管辖要求,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受案法院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向非集中管辖法院起诉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先行收取诉讼状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集中管辖法院移交诉状,集中管辖法院再行立案登记,以方便群众诉讼。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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