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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法治信仰、争做合格法官
作者:行政合议庭 于子扉  发布时间:2016-04-28 10:30:41 打印 字号: | |
  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到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战略举措,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提供基本动力、基本保障、基本支撑,标志着依法治国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对法官这一职业的关注度随之增强。对法官的各方面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能够塑造更好的法官形象,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提高审判能力,争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显得尤为重要。邹碧华法官很好的诠释了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崇尚法治、具法治思维、廉洁为民、敢于担当。在对邹碧华法官精神的认真学习中,对其指导精神作如下总结:

  第一,合格法官应当崇尚法治。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作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秩序,更重要的是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它代表了一种高层次的理想和文化。法官崇尚法律,就应当有一种敢为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尽责的信念。法官崇尚法治,才能使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体现应有的正义。在崇尚法律的同时,作为一名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职责上的清醒和坚定,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信心,坚守党性定力,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按党性原则办事。对于一名法院来说,坚定理想信念就是对共产主义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坚定,自身需要有更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沉稳的政治定力,才能在社会变革转型时期把好办方向。特别是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日益加剧的复杂形势任务,要时刻警醒自身在日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务必严以修身,自觉用中国惹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

  第二,合格法官应当具有法治思维。仅仅崇尚法治,对于合格的法官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法律的运用者和捍卫者,还要具有完善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的思维模式,是一种审慎的智慧或性格所展现出来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在实践中就要求法官要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共同作用下,不脱离事实,不背离法律的前提下尽量做出令双方都服判息诉的裁判。作为案件的承办人,每一名法官在当事人面前所展示的形象,都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公正中立的形象要求法官注重身处的位置,平等对待诉讼两方,在诉讼的过程中站在中间人的立场,不偏不倚,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作出裁判之间不对裁判结果等做有倾向性的评价,遵守“五个严禁”的规定精神,不与当事人一方有非正常接触。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官的司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不能脱离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

  第三,合格法官应当做到廉洁为民。人民法官心中一定要心中有人民,牢记党的宗旨,切实心系人民、热爱人民、服务人民。要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构建法官品格。法官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应审慎适用手中的权利,不应把手中的审判权作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工具。要时刻告诫自己谨慎交往圈、净化生活圈、纯洁娱乐圈、规范工作圈,确保正确处理情与法、权与法、利与法的关系,在履职过程中,始终保持恪守司法良知。为官要清廉,全面坚守道德底线,牢固思想防线,把握法纪高压线,切实从思想上正廉洁之风,从行为上秉公正之本。不与人比财富、享受,要守住清冷、耐住寂寞、心无旁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案。

   第四,合格的法官应当敢于担当。邹碧华曾说过“改革怎么可能不触及利益,怎么可能没有争议。对上,该争取时要争取;对下,必须要有担当,无论如何,都不能让那些在一线辛苦办案的老实人和年轻人吃亏。” 上海是首批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邹碧华曾作为上海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他身上的担子可想而知,邹碧华面对如此的压力勇于承担,多次召开座谈会,通宵撰写改革方案几十稿。习近平总书记评价邹碧华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邹碧华的事迹告诫我们,在司法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法官要尽快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特点,不断学习新法律、研究新案件,把握新规律,努力提高自身司法能力,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案件的审判规律。锐意进取,敢于创新,不能墨守成规,吃老本已经被逐渐淘汰,新时期的合格法院要不断学习,不断完善才能够胜任一名合格的法官。面对工作中的事物,要敢于承认担当,积极改正,不推脱责任,不推诿扯皮;面对审判,一丝不苟,在审判工作中注重细节,孜孜不倦,反复改进案件审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邹碧华精神能坚定法官内心的法治信念与法律信仰,夯实法官的发展基础。法官作为法治建设与司法发展的支柱力量,其健康成长必然要求树立内心坚定的法律信仰及法治信念。然而,因为法律职业价值观、正义观等伦理教育的疲软、不良社会思潮的引诱、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关系认识的不足,许多法官对自身职业定位发生偏差,对司法本质产生困惑乃至对法律内涵的公平正义价值产生质疑。邹碧华精神的出现,为所有处于困惑与摇摆中的法官,指明了通往自身法治梦想的方向,其所彰显的信仰力量,能给予法官战胜困难的信念与勇气,赋予法官消除畏缩心理的精神力量,保有法官最真诚的法律信仰与法治信念,使他们也如邹碧华法官一般心怀理想、自持廉洁、勇往直前,保持法治建设者、公正维护者、法律执行者的法官本色。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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