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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集中学习“三个规定”
强化制度落实 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市法院宣教处  发布时间:2016-08-26 10:07:22 打印 字号: | |
  • 刑事第一合议庭审判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王宪琪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三个规定”
  • 刑事第二合议庭审判长汪爱军在组织学习讨论“三个规定”
  • 行政合议庭审判长王昱做“三个规定”学习讨论中心发言
  8月25日下午,市法院机关党委和宣教处组织各党支部认真开展了最高法院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印发的《辽宁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辽宁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各部门负责人做了中心发言,以此,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为了严格落实好“三个规定”,市法院制定了《抚顺市两级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六项措施,确保“三个规定”落实到位。

  一是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基本要求。要求干警充分认识 “三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审判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必须结合审判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提高防范意识,准确把握职责内容。在执法办案中,遇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遇有审判人员过问审判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报告、处置、通报和责任追究;遇有审判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审判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好通报、责任追究和结果反馈;遇有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审判机关案件的,应当做好记录,并移送过问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三是严格落实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市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对所有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判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并报告(告知)。属于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审判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审判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造成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是加强审判管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市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规矩、纪律和法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审判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

  五是建立案件说情登记簿,严格整治说情风。为强化监督,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建立案件说请登记薄和报告制度,每月一登记汇总上报。在接待大厅和立案大厅设立“院长信箱”,开通抚顺法院举报网站,畅通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各类举报线索的查办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六是严格落实瑕疵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说情追查制度。市法院规定,凡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一律交由案件评查办公室进行专项评查,被定为严重瑕疵案件和错案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整治案件说情风,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设立专门的案件说情登记簿,凡是为案件说情的,业务部门必须登记说情人及说情事项并向院党组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检查说情登记簿,了解有无干涉办案情况。凡未按规定登记报告说情情况的,一经发现一律按违纪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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