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案例评析
合伙纠纷解决后如何处理追回的合伙财产
作者:抚顺中院 孙仲义  发布时间:2016-08-26 10:17: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刘某、王某于2005年约定共同承包塔峪镇大甸子村土地,利益共同分成,风险共同承担,承包预付款为5万元。刘某于2005年8月、10月分两次通过王某支付给塔峪镇大甸子村委会5万元承包款。后因大甸子村负责人唐某携款去向不明。2010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5万元,经一审法院判决,由刘某、王某各承担承包款损失2.5万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此后,王某找到下落不明的唐某追要回1.4万元。为此,刘某再次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某给付1.4万元的一半7000元。一审法院以合伙纠纷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各承担损失2.5万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就双方的损失,可各自追偿为由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争议】

  唐某归还王某的1.4万元是否应当分割

【评析】

  从该款的性质看,这1.4万元虽是王某个人追回的,但该款属于刘某与王某承包款5万元中的一部分,属于合伙财产。虽双方就合伙纠纷已由一审法院另案判决各承担一半的损失,但对于双方各自的债权并未确定,即没有确定双方各自对唐某享有2.5万元的债权,那么,追回的这1.4万元应属于二人合伙期间的共同债权,因此该款应认定为双方的合伙财产。作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应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原则予以平均分割。即支持刘某要求王某给付7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研究室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 地址: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113006    办公电话:024-57719303    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件、联系法官):12368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24-57719329    举报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
  •           交通:乘808、33、19、605路到将军商场下车即可

  • 您是第位访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