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审法院查明:蔡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按照张某某要求,将2个法兰式蝶阀、3个法兰球阀、2个全埋波纹补偿器送到甲水暖公司工地,张某某收到阀门等货物后,在蔡某某提供的供货单上签了自己名字。送货单载明1、法兰式蝶阀,数量2;2、法兰球阀,数量3;3、全埋波纹补偿器,数量2。蔡某某提供的阀门等货物为钢质、埋于地下管道上使用。
二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19日,建设单位甲水暖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建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名称为甲水暖公司厂区供暖管网并网改造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甲水暖公司,承包人为乙建筑有限公司,经办人为白某。该工程竣工后,2014年7月18日,乙建筑有限公司及白某就工程款给付事宜为丙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公司承包贵单位发包的沈抚新城装备制造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水暖公司厂内供暖管网并网改造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尚欠全部工程款。现全权委托张某某前往你处办理沈抚新城装备制造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水暖公司厂内供暖管网并网改造工程。工程款给付事宜,即将全部工程款给付张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作为承诺人(实际施工人)向乙建筑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其内容为:本人承包的甲水暖改造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乙建筑有限公司规定的:“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必须全部进入乙公司账户的规定”;并做到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后,剩余工程款首先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若工程款私自收取或转入其他单位账户所造成的漏缴税费,工人上访或外欠材料款起诉等案件发生,我本人愿意还清一切债款,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乙公司无关。尾部由承诺人(实际施工人)张某某签字捺印。2014年12月29日,甲水暖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就案涉工程作出结算定案书,审定金额后,由甲水暖公司全额支付给了乙建筑有限公司,乙建筑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张某某。
【争议】
一审案件中,因当事人举证不充分,致案件事实不清,在二审审理中,应指导当事人继续进行举证,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评析】
原审法院仅依据蔡某某提供的一份由张某某签字的供货单即判决由张某某支付蔡某某货款,张某某对此不服并提出上诉,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官不能产生内心确认张某某就是本案给付货款的义务人,因为确有可能张某某仅是施工现场的材料员或保管员,而并非是实际施工人即义务人。为了加强法官的内心确认,顺着取证线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认为应当调查收集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官调取了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结算定案书、张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为承包单位所做的承诺书等证据,在以上证据补强后,增加了法官的内心确认的同时,查明了案件事实,从而对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