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斌于2015年4月18日19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抚顺市东洲区兰山乡石化新城附近时,与前方同方向行人孙某辉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孙某辉于当日住院治疗,并于2015年5月5日出院。2015年6月13日孙某辉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建辉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急性重度损伤,且伤后长期卧床合并感染及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官衰竭而死亡。
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大队认定:王某斌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辉无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斌提出上诉,认为被害人孙某辉的死亡除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急性重度损伤外,还有被害人家属延误治疗、护理不善等原因所致,以至于被害人伤后长期卧床合并感染及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官衰竭,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非交通肇事直接造成,被害人家属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上诉人王某斌的一部分刑事责任。
【争议】
被害人家属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可以成为被告人王某斌减轻处罚的理由。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人,两家人经济条件都不好,居住环境也很简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仅垫付了1万余元的医药费便无力支付。被害人与父母一同居住,但父母年事已高,肇事后,一直由被害人的妹妹照顾。被害人家庭因此次事故承担了7万余元的医药费,后因经济原因不得不出院,出院时被害人病情并未有好转迹象,近似植物人,且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综合考量,被害人的死亡虽存在伤后长期卧床合并感染及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衰竭的原因,但上诉人王某斌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被害人家属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后因经济原因未能继续让被害人住院治疗,被害人出院时仍有生命危险。被害人家属因经济原因、家庭环境等因素未能让被害人享有最佳治疗方案,但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认定被害人家属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故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