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告人卢某达驾驶证为C1票的情况下,仍让其驾驶与车型不符的,自己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当卢某达驾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抚顺市东洲区章党大桥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姜某发醉酒无证驾驶的未按规定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将姜某发撞倒在地昏迷,二人立即拨打了120及122电话。在交警赶到现场时,刘某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卢某达于交警勘验现场完毕后离开。后被害人姜某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刘某得知后,向交警交待了真正的肇事司机为卢某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达于2014年10月30日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死者姜某发系头颈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及颈部器官严重损伤而死亡。姜某发心腔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11.0毫克/100毫升。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卢某达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发负次要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卢某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争议】
机动车所有人刘某指使他人违章驾驶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是否合适
【评析】
本案中,《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原审被告人卢某达及上诉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能证实上诉人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卢某达不具备驾驶涉案车辆资格的情况下,仍指使卢某达违章驾驶,以致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其主张无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