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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打响“春雷行动”第一枪
作者:市法院执行二庭  发布时间:2017-03-30 16:10:15 打印 字号: | |
  • 执行局副局长唐彤现场布置强制执行工作
  • 执行二庭办案人员在现场做租房商户工作
  • 执行法官与法警商议强迁办法
  • 辽宁都市频道“正在行动”栏目组跟随执行人员现场采访

3月2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旨在解决执行难的“春雷行动”打响第一枪。该次行动由执行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唐彤带队,执行二庭全员及法警队16人共同执法,强迁行动顺利进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市腾飞管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抚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16日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2014年6月30日本院以(2014)抚中执一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顺城区葛布路17号七号公馆院内四处1-3层非住宅房产,建筑面积共计5581.89平方米(其中:有证房产面积3216.4平方米,无证房产面积2365.49平方米)及分摊公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4917平方米。2016年6月15日本院委托辽宁诚大拍卖公司对已评估的被执行人抚顺市腾飞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拍卖。该标的因三次拍卖均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标的流拍后经两个月的变卖仍无人购买。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将标的物裁定给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但因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且被执行人在已经将七号公馆抵押给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并由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申请,法院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的情况下将该房分割租赁给多人使用。因被执行人与租户间的租赁协议不合法,故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无法在取得法院的确权裁定后顺利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此情况下,2017年3月中旬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经过与院领导请示,决定采取强迁行动。2017年3月20日,由案件承办人任慧娆带领书记员在七号公馆院内张贴强迁公告,并通知七号公馆院内的三家租户,初步达成腾迁计划。另有一户声称为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但既没有施工合同、也没有有效证明其权利主张的法律文书。该住户无法理性解决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以强占的方式居住在七号公馆内,拒绝搬迁。针对不同的案外人,强迁小组制定了不同的强迁计划,并决定3月28日实行强制执行,打响“春雷行动”的第一枪。
   经过全体人员一天的努力,截止当日下午四点,七号公馆内四家住户已有一户租客自行腾迁并交还了房屋钥匙。一家修车行当日承诺2017年3月31日前彻底迁出,否则后果自负。一家运送啤酒的企业,一再强调因对所需场地的要求较大,立刻腾迁存在困难,请求法院多给其一些时间腾迁。经抚顺中院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和该企业协商调解,该企业承诺6月15日之前自行迁出,并约定如届时无法迁出,将承担相应后果。
   被执行人的另一债权人邵成伟,拒绝迁出所占房屋。从上午10时一直僵持到下午14时,在执行局副局长唐彤与执行二庭庭长于海峰的反复劝说下,邵成伟无动于衷。期间,邵成伟的朋友鼓动其与法院对峙,邵成伟一朋友为其外出购买水果刀用来对抗法院执行,被法警在院内制止。邵成伟把匕首藏在手中,做出自残的行为,以此要挟法院,也被法警及时制止。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邵成伟采取拘留措施,将其屋内用品强行迁出,统一登记、存放,责令其一个月内自行迁出,否则后果自负。
   下午16时40分,强迁工作结束,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七号公馆交付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强迁行动顺利结束。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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