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新抚区法院法警队在法院一楼安检处依法查获当事人冯某某随身包裹中的管制刀具,刀具约长30cm,根据相关规定法警队立刻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将冯某某带走,并将刀具依法没收。
4月10日,刑事庭审判员电话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来院领取判决书,在通话中审判员将判决结果告知冯某某,并通知其到法院对判决书行详细解释,冯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满,在通话中威胁侮辱审判员,并扬言要危害审判员人身安全。审判员将情况反映给法警队,警队队长陈维志得知此情况后十分重视,4月11日安排法警对来院接受宣判的冯某某进行细致的安全检查,在冯某某随身携带的包裹中查获管制刀具一把,法警立即联系公安机关,随后将冯某某带至法庭,审判员向其宣判并就判决书内容详细说明,告知冯某某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依法上诉。冯某某情绪激动对审判员释法明理不予理会并对在场审判员及法警进行辱骂,扬言要危害审判员人身安全被法警依法制止,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冯某某带离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