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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及工作推进会
作者:刑事第一合议庭肖怡  发布时间:2017-05-13 16:00:43 打印 字号: | |
  • 抚顺中院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及工作推进会”
  • 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雁群对抚顺中院工作予以肯定
  • 市法院院长吴廷飞作重要讲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7年5月12日,抚顺中院召开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讨及工作推进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雁群、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晓林、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姜鹏飞及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冯斌、市司法局副局长贾明文、市公安局预审处处长于海、律协会长林波、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兰程、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裴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吴波应邀出席本次会议。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岩及两级法院刑事法官参加会议。会议由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岩主持。

  会上,审委会专职委员王宪琪宣读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抚区人民法院院长于海波作为省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联系点法院作表态发言,市法院及基层法院的9名刑事法官宣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主题的论文,市公安局预审处处长于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兰程、市律师协会会长林波做了表态发言。

  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廷飞作了重要讲话。吴院长提出:

  (一)深刻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树立案件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庭审检验的理念。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题中之义,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

  (二)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乃至诉讼程序重构的一场革命性变革。于人民法院而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抓好庭审,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核心,庭审实质化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 从司法实践看,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推进法庭审判实质化,必须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庭审要真正成为审判的决定性环节,必须使庭审实质化而不能流于形式。在庭审中,一定要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公正独立地审理裁判。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辩论说理在法庭,进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正如《决定》指出的,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成新常态,庭审出示物证原件、原物,只有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才出示照片、复印件,物证来源要有说明,还要研究鉴定人出庭规则,法庭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尤其多听辩护人的意见,注意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还要注意繁简分流,庭审都要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吴院长强调:一要正确处理还权于合议庭与监督的关系,要加大监督,对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案件要严格掌握;二要正确处理疑罪从无与准确认定事实不枉不纵的关系,不能以疑罪从无放纵犯罪;三要坚持量刑标准,严格执行量刑规范化,适用量刑规范化不要极端。

  (三)刑事法官要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勇挑重担。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刑事法官而言,带来的不是权力和利益,而是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压力,这对于我们刑事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庭审的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进严格司法,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卓越成效,并对刑事法官提出几点具体工作要求:第一,要革新刑事司法理念,审慎行使刑事司法权。没有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不可能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无罪推定、证据裁判、控辩平等、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无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刑事法官要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点,全面提升政法工作理念。核心是要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根本目标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二,打好庭前基础,抓好庭审关键。我们始终强调,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关键环节,但这绝不意味着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庭前工作的夯实,要想将庭审资源集中于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避免将庭审时间浪费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之上,就需要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以及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确保法庭集中审理。最高院的《意见》指出了庭前会议可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简化庭审举证、质证,处理管辖、回避、程序争议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预处理,可以规避庭审程序被频频打断的现象,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最终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个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工作格局,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第三,敢于突破、敢于担当,让改革政策取得实效。最高院的《意见》提出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和律师辩护为重点,着力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尤其强调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范冤假错案。刑事法官也要敢于在办案过程中“亮剑”,善于针对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要正确对待和充分运用改革的“倒逼效应”,敢于突破、敢于担当,让改革政策落地生根,让改革思维入脑入心,确保改革取得实效长效。刑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真正的利用好这些规则,真正地发挥这些规则的实效,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等关系,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吴院长还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基层法院及中院刑事各合议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机关的横向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切实让审判发挥作用,担起责任,坚持严格司法,不断推进我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确保取得良好的效果。

  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王雁群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对抚顺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采取的一系列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规律的需要,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法治理念,要在制度保障、运行层面、方法层面上进行深度思考,要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要构建新型的侦、诉、审、辩关系,大力发回公安、检察、律师的作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推进改革,建章立制、破解难题、补齐短板,确实达到改革的目的。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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