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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积案,两小时执结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作者:新宾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7-05-17 08:57:51 打印 字号: | |
  • 新宾县法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执行方案
  • 新宾县法院执行法官干警按照预案,现场协调布置任务
  • 车辆现场施工
  • 执行法官干警对车辆物品进行登记
  • 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回复原状的土地
  5月5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县人大副主任姜丽萍、县人大内司委主任宋岩、副主任王鸿雁,县妇联副主席王晓玉等领导同志赴平顶山镇下青村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对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绝自行搬迁堆放在他人承包地内的杂物进行强制清除,把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使用,依法保障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赵某与李某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李某开始向赵某承包的地处下青村的腰节地口粮田内堆放猪粪、玉米秸杆等杂物,面积0.3亩。赵某多次找李某协商,后又找村委会、镇政府进行协调,均无果。腰节地的口粮田地处下青村的村口,是入村的必经之路,李某长期向此块地内堆放杂物,给村里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也影响着美丽乡村建设,成了村干部多年的心头病,也因此引起村民们的不满。为此,赵某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将堆放在其承包地内的杂物移除,返还土地。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李某将涉案土地范围内的杂物清除。判决生效后,李某仍不自动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赵某无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某拒绝签字,并明确表示不会移除赵某承包地内的杂物。执行法官王慧哲多次到被执行人李某家中做其工作,执行局局长王德银也多次协调当地派出所的王宇所长及司法所的调解员到李某家做其思想工作,均无果。被执行人李某不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且态度恶劣,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承包地内堆放杂物。5月2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公告,限令被执行人李某于5月4日前自行将其堆放在申请执行人赵某承包地内的杂物予以清除,退还土地。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可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某仍未履行。

  五月初正是农忙时节,为使申请执行人赵某能够正常春耕,并配合市中级法院的“春雷行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尽快啃下这块“硬骨头”,认真研究制定了两套周密的强制执行方案。

  5月5日上午8时,执行局局长王德银带领执行局、法警队的15名干警,会同县有关部门领导驱车70多公里赶往平顶山镇赵某的承包地处。平顶山镇政府黄克军镇长、组织委员闫丽华、包村干部包明来、4名下青村村委会成员、4名平顶山派出所干警、两名平顶山镇医院医生及一辆120救护车亦到达执行现场待命,以防止意外发生。在确定李某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按照之前制定的李某不在执行现场的预案开始强制执行。16名执行干警按照预案内容各司其职,现场井然有序。经过整整两个小时,一辆钩机、三辆农用四不象车、四名搬运清理人员不间断工作,共移除被执行人李某堆放在申请执行人赵某承包地内的杂物66车,共计99立方米。涉案土地终于恢复原状,顺利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使用,至此,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感谢新宾县人民法院,感谢执行法官,我多年的心病终于给解决了!”申请执行人赵某在确认收到恢复原状的土地后感慨地说道。现场的平顶山镇及下青村干部群众亦对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认可。这起案件的成功执结,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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